项目名称 | 中国京安总公司整体产权 | 项目编号 | G32017BJ1000163 |
转让底价 | 3636.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7-03-3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7-04-27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京安总公司整体产权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西堂子胡同25号) | |||
法定代表人 | 顾永林 | 成立日期 | 1986-11-27 | ||
注册资本(万元) | 9231.5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9231.5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54230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警用装备、民用保安产品和交通安全设施的开发、生产及销售等。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中国寰岛(集团)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96.14 | -196.1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3404.33 | 15593.47 | -2189.14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17年2月28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26.97 | -26.9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3193.26 | 15697.45 | -2504.19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除审计、评估报告中所列诉讼等事项以外,标的企业2017年2月4日被最高法院查封1个银行账户,冻结资金近30万元。标的企业和开户银行均暂未收到相关书面查封文件。 2、标的企业情况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寰岛(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海南省海口市 市辖区(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四东路1号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22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王天霖 | 成立日期 | 1992-12-02 | ||
注册资本(万元) | 35991.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0000100012383B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22544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6-11-1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中国京安总公司100%股权转让的批复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国京安总公司整体产权 | |||
转让底价 | 3636.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100万元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4、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自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标的企业(含标的企业所属企业,下同)于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前发生的及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税务风险、运营风险、行政处罚风险及法律和政策风险等)及所涉及的任何纠纷、争议、诉讼及仲裁等,均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与受让方负责承担和解决,与转让方无关。转让方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同时清算完毕。自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受让方应承担起标的企业的股东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就股权转让事项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已经完全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2017年2月4日被最高法院查封1个银行账户,冻结资金近30万元,标的企业和开户银行均暂未收到相关书面查封文件之事项。该事项后续处理、解决等事宜均由受让方和标的企业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