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深惠融信(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7513%财产份额 | 项目编号 | G32017BJ1000352 |
转让底价 | 177000.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7-06-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7-07-07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深圳市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深惠融信(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无 | 成立日期 | 2016-09-18 | ||
注册资本(万元) | 419565.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合伙企业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MA5DL4WA9Y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房地产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深惠融开(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7.7203% | ||||
弘泰通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弘泰久盈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 2.2773% | ||||
深圳中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0.0024%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647.82 | 2637.54 | 2637.5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35282.51 | 89.97 | 235192.54 | |||
审计机构 | 无 | ||||
2017年4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646.71 | 6487.57 | 6487.5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58279.34 | 9.23 | 258270.11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2016年度审计报告暂未出具,相关财务数据取自2016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2.深惠融开(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标的企业34.9371%财产份额,挂牌金额为:172969万元,弘泰通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弘泰久盈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转让标的企业0.8142%财产份额,挂牌金额为:4031万元 3.标的企业出资情况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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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深惠融开(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日期 | 2016-09-09 | |||
注册资本(万元) | 42001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合伙企业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MA5DKT4CXX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7.7203%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4.937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78317092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7-05-24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深惠融开、弘泰久盈转让深惠融信35.7513%财产份额的批复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弘泰通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弘泰久盈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 |||
注册地(住所) | 重庆市 渝北区(重庆市渝北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秦建华 | 成立日期 | 2014-02-18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000091220892F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2773%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8142%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78317092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7-05-24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深惠融开、弘泰久盈转让深惠融信35.7513%财产份额的批复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深惠融信(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7513%财产份额 | |||
转让底价 | 177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要求的。 3、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9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②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意向受让方如需查阅本项目相关材料,须向北交所提交《保密承诺书》(交易所备查)后方可查阅。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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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 2、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000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