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协和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31%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7BJ1000498 |
转让底价 | 62.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7-09-2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7-10-31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零售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协和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69号协和明日医药交流中心303室) | |||
法定代表人 | 孙茂虎 | 成立日期 | 2004-09-24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2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零售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17667549224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销售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租赁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中拓国际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 51% | ||||
北京协和医药科技开发总公司 | 49%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337.68 | 8.7 | 3.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964.96 | 6140.94 | -175.98 | |||
审计机构 | 北京德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17年6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59.71 | -67.37 | -67.8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631.11 | 1874.91 | -243.79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拓国际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 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1幢21层2107B-2108)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孙茂虎 | 成立日期 | 2002-10-17 |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零售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13315469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62.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1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3)同意转让价款一次性现金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招投标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