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产权交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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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国电宁夏太阳能有限公司100%股权和相关债权 项目编号 G32019BJ1000039
转让底价 244707.132125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04-15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19-05-13
所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国电宁夏太阳能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闫江波 成立日期 2008-09-26
注册资本(万元) 56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560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640200670434078P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太阳能产品,原材料的生产,技术研发,销售;相关上下游产品生产和技术研发,销售;太阳能生产设备租赁;企业自营产品进出口业务(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劳务派遣,企业咨询管理,光伏技术服务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7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56.43 -14099.37 -14099.33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81987 245253.63 -163266.63
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9年02月28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 -2369.18 -2369.18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72745.94 258585.41 -185839.46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本项目挂牌价格为244707.132125万元,其中标的企业100%股权挂牌价为1元,债权部分的挂牌价为244707.132025万元(截至2019年3月31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企业的债权及利息金额为244707.132025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股权价格的溢价。2、截至2019年3月31日,标的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贷款金额为13364.1685万元,由转让方提供借款担保。3、标的企业职工大会已审议并通过《职工安置方案》,标的企业职工由转让方负责安置。4、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5、上述披露事项不代表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保证和承诺。标的企业以实际经营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在尽职调查期间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以上事项及其他未披露事项,由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进行全面了解。

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4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 乔保平 成立日期 1992-12-31
注册资本(万元) 1965039.7845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1965039.7845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1183735667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100018267J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日期 2018-11-12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转让国电宁夏太阳能公司和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公司股权和债权的批复(国家能源函【2018】545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国电宁夏太阳能有限公司100%股权和相关债权
转让底价 244707.132125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73412.1396万元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本项目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交易所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5)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缴纳约1.34亿元(具体数额以银行实际结算数为准),受让方与标的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且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时出具确认函件后,由北京产权交易所将该笔款项汇入银行指定账号,标的企业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终结,转让方担保责任解除。转让方担保责任解除后两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上述债务的偿还,作为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条件之一。(2)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受让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本项目公告期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成为受让方并完成工商变更后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5)意向受让方支付保证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6)当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中任意一款行为时,意向受让方同意转让方及北交所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挂牌期间任一时间点不低于转让底价的银行存款资信证明(若为不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须为同一时点)。6、本项目与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60%股权及相关债权(以下简称“石嘴山一发转让项目”)捆绑转让,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时必须同时受让石嘴山一发转让项目。若本项目与石嘴山一发转让项目中任何一宗项目产生未能签署交易合同等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事项,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两宗转让项目。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亦不接受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参与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73412.1396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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