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产权交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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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5、17号房产10年租赁权


 项目编号:GR2019SH1000566-3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19-06-11
 标的所在地区:杭州市

转让底价:4588.866439(万元)

挂牌披露期满日期:2019-06-24

 

 资产类别:租赁权
 权属性质:国有
 权证编号:杭房权证上移字第15953970号/杭上国用(2015)第100043号
 规划用途:非住宅
 租赁期限:10年
 租赁面积:2111.15平方米
 免租期:4个月
现状分析:

标的资产前身为杭州电气公司旧址,于民国23年(1934年)建成,具有较明显的现代主义建筑风格,是民国时期的优秀公共建筑之一。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总层数为地上5层,证载建筑面积为2111.15平方米,证载用途为非住宅。目前为短期出租状态,出租用途为商业。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本项目标的资产目前为出租状态。具体情况如下:(1)现承租方杭州张允升百货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书》,承租标的资产底层商铺及二楼西北角的房间,租赁总面积约430平方米,租期为5年半,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又签署了《房屋续租补充协议》,租期调整为2015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目前双方达成一致,按月签署《房屋短期续租协议》。截至本公告日,续租到期时间为2019年 6 月 30 日,到期后出租方仍有可能与现承租方继续签订房屋短期续租协议直至本项目挂牌确定最终承租方为止(详见联交所备查文件);(2)现承租方杭州新紫罗兰旅馆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书》,承租标的资产除底层商铺外的二至五层(含底层进门大堂区域),租赁总面积为1681.15平方米,租期为5年半,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又签署了《房屋续租补充协议》,租期调整为2015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目前双方达成一致,按月签署《房屋短期续租协议》。截至本公告日,续租到期时间为2019年 6 月 30 日,到期后出租方仍有可能与现承租方继续签订房屋短期续租协议直至本项目挂牌确定最终承租方为止(详见联交所备查文件);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出租为按栋整体出租;
2、标的资产房屋登记用途为非住宅,目前实际用途为商业;
3、截至本公告日,出租方已告知标的资产的2家现承租方并取得了他们各自的书面《房屋腾退承诺书》。现承租方承诺,如其未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承租申请或未能成为最终承租人,同意在收到出租方的房屋腾退书面通知后30日内自行完成其租赁房屋的腾退事宜。(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
4、中共杭州清河坊街区联合委员会发布了《清河坊历史街区、南宋御街业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杭清委(2017)19号】,该文件对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南宋御街辖区的房屋租赁使用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标的资产属该管理政策范围内,提醒各意向承租方自行了解和知悉相关情况。(详见附件)
5、其他详见《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等联交所备查文件。

 

 付款方式:
1、在《房屋租赁协议》生效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按实际成交的首年单月租金计算、向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第1年租期除去免租期以外的8个月的租金作为首期租金。
2、除首期租金外的后续租金,承租方需按《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按每6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在每个支付周期届满日提前20天,向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下一期(即6个月)租金,先付后用。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承租方需按月租金的0.5‰支付违约金。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标的资产对应的是浙江省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5、17号房产10年租赁权;按栋对外整体招租,不按建筑面积计算。若该标的资产的建筑面积经任何测量机构测量存在差异的,不影响本次招租确定的租金的价格。标的资产目前无物业管理费,租赁期限为10年(含免租期);首年单月租金底价为37.1925万元/月;月租金上涨比率为每3年递增5%;挂牌底价为10年租金共计4588.866439万元。若形成竞价,本项目按标的资产首年单月租金底价进行竞价,整个租期的租金按竞价所得的首年单月租金推算获得。

 

2、本项目免租期为起租日(出租方与承租方完成房屋交接之日)起4个月;起租日为《房屋租赁协议》签署之日起40日内,具体以《房屋租赁协议》中约定为准。

3、意向承租方有意向受让上述租赁权的,可在本招租信息公告发布到期之前向联交所登记承租意向,递交《物权受让申请书》。并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80 万元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4、如信息公告期满,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合格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双方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协议》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完首期租金后,该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押金。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合格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中的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及承租价格,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为最终承租方且双方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协议》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完首期租金后,该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押金。

5、意向承租方须自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协议》。在《房屋租赁协议》签署之日起40日内,出租方按房屋交接之日的现状与承租方完成标的资产实地交接手续,签署《物权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具体交接日以《房屋租赁协议》中约定为准。《房屋租赁协议》自出租方与承租方完成标的资产交接之日起生效。承租方在按本公告要求支付首期租金的同时,应另行支付按照实际成交的首年单月租金计算的3个月租金与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到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部分押金,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押金。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意向承租主体资格确认,且其已经交纳了保证金的,即成为竞租人,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租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出租方及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租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如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的: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合格意向承租方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协议》、《物权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的;③合格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按期足额向出租方支付首期租金、押金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租人,出现以下情形的:①在网络竞价中竞租人未提交竞价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租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租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有关要求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协议》、《物权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的;④竞租人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本公告要求按期足额向出租方支付首期租金、押金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除以上情形外,未成为承租方的竞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承租方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无息返还。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一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所有内容,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瑕疵或租赁条件等为由,拒绝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协议》、《物权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不得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

8、除了租赁使用,承租方无权对承租的标的资产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交换使用、抵押、担保等情形)。

9、承租方应在支付首期租金的同时须向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为按实际成交的首年一个月租金。联交所在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押金不足部分以及交易手续费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在产权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自动转化的部分押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10、意向承租方在递交承租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清河坊历史街区、南宋御街业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意向租赁用途进行了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独立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意向承租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承租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意向承租方或其关联方或其主要负责人具有本次拟租赁经营业态方面的实际项目经验(包括投资经验或经营管理经验等,以提供的相关项目介绍等证明文件加盖公章为准)。(3)同意在递交《物权受让申请书》的同时提供租赁标的资产的经营业态或经营方案说明(加盖公章),并且经营业态应符合《清河坊历史街区、南宋御街业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如需进行改造装修,同意装修方案须经街区管委会批准并向出租方通报备案,并且进行改造装修须委托具有相应装修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不可对标的资产主体建筑结构承重墙体进行改动,涉及消防验收、消防年检、环保、安全、卫生等由承租方自行依法办理。(4)同意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协议》。(5)同意本项目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6)同意自行承担标的资产承租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如涉及)、水、电、气、热以及空调维修和使用的一切费用。(7)同意在支付完首期租金后,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押金,由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押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8)同意若在租赁期限内对标的资产底层进行转租须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后的次承租方不得再次进行转租。同时,次承租方的租赁用途仍需符合《清河坊历史街区、南宋御街业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若因自身转租行为造成的任何风险、后果,承租方均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自身转租行为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当根据损失情况向出租方赔偿。(9)同意自行依法办理业态经营许可、经营证照及审批等手续(如果涉及),出租方义务仅包括按照有关审批机关要求提供应由产权人出具的相关权属证书和文件,除此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除出租方原因导致承租方该等手续办理出现实质性障碍外,承租方无权以该等手续办理出现障碍为由主张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10)意向承租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重大行政处罚。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申请,不接受委托、匿名举牌等方式参与申请。
 是否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8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
以上信息披露均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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