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汽特来电(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9BJ10002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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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500.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9-05-2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9-06-18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汽特来电(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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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9号院4号楼10层1001) | ||
法定代表人 | 李彪 | 成立日期 | 2015-09-22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17444.5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302358300956B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充电设施网络的技术推广服务;充电设施网络的规划工程设计;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为电动企业提供充电服务;经济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汽车、汽车零部件;提供公共停车场服务;设备安装、维修、租赁;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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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 85 |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10 | |||
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5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8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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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审计机构 | 无 | |||
2019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484.76 | -58.65 | -87.0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2202.18 | 19204.08 | 12998.1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成立于2015年9月22日,股东北京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缴了1500万元,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公司实缴了500万元,青岛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实缴15444.5万元,根据北汽特来电2018年10月16日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约定出资时间由2016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北汽新能源未缴足资本份额,由本项目最终受让方负责缴足。2.标的企业应在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更名,停止在企业名称、企业标识里使用“北汽”字样。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4.项目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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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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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经济开发区采和路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徐和谊 | 成立日期 | 2009-10-23 | |
注册资本(万元) | 529772.6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529772.6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696364303P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01159619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9-01-0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所持北汽特来电(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汽特来电(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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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5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45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北交所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扣除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4.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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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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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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