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62019SH1000038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9-07-1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9-09-05 |
增资企业所在地区
|
中国 云南省 |
增资企业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一、增资企业承诺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披露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人,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已履行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承诺将按照不低于增资公告披露的投资人资格条件、增资条件等要求和条件择优选择投资人并签订增资协议。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巍山华侨城世博南诏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高于40%(含)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拟增资价格
|
设有保留底价,视征集情况而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募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公司项目开发,补充流动资金。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方,符合增资条件,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结果,并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同意。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后,原股东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0%,新增投资方持股40%。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
相关信息 |
1.融资方注册资本1.5亿元,股东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支付1.2亿元,剩余注册资本金按照融资方公司章程约定时间内支付完毕; 2.本次增资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注册资本金的增资款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3.本次增资后,融资方设立董事会,成员3名,其中世博集团委派2名,投资方委派1名。 4.本次增资后,投资人不派驻人员参与增资方的日常经营工作。 5.本次增资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由完成增资以后的公司继续聘用,无需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6.其他事项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资料。 | ||
增资专项报告结论
|
三、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
巍山华侨城世博南诏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住所
|
中国 云南省 | |||||||||
法定代表人
|
赵小刚 |
成立日期
|
2018-03-15 | ||||||||
注册资本
|
15000.000000 万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2000.000000 万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532927MA6N1ATJ17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巍山古城特色小镇及文化旅游开发项目的开发与运营;旅游设施的开发、建设、经营、景区策划;旅游项目管理、景区管理、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停车管理;经营演出场所、演出经纪业务;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儿童娱乐设施经营;旅游商品的批发和零售;会议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与资产管理;物业管理;工程技术咨询,工程建设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企业策划,文化及地产项目投资管理策划,健康养生投资管理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33
|
||||||||
股权结构
|
|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项目 \ 年度
|
2018
|
2017
|
2016
|
||||
资产总额
|
18908.120000 万人民币
|
-
|
-
|
||||
负债总额
|
6906.600000 万人民币
|
-
|
-
|
||||
所有者权益
|
12001.520000 万人民币
|
-
|
-
|
||||
营业收入
|
0.000000 万人民币
|
-
|
-
|
||||
利润总额
|
2.170000 万人民币
|
-
|
-
|
||||
净利润
|
1.520000 万人民币
|
-
|
-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昆明分所
|
-
|
-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19-04-30
|
94622.160000 万人民币
|
82620.580000 万人民币
|
12001.580000 万人民币
|
462.460000 万人民币
|
0.550000 万人民币
|
0.510000 万人民币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190346175T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
|
侨城党纪字〔2019〕14 号 |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委托持股等情形。意向投资方若为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且需要从事金融行业。意向投资方若涉及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的,在向上交所提交投资申请时已履行完毕相应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并提供证明文件。 2、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资金来源须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须以货币方式出资且资金来源合法。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意向投资方应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供挂牌期间任一时点不低于拟投资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若为多个银行出具的证明,出具日期应为同一天。 5、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资,亦不接受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参与增资。 | |
增资条件
|
1、本次增资仅接受货币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意向投资方须在公告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所提交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10%)交纳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内足额缴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的,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联交所备查资料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融资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由意向投资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意向投资方在提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签署并提交《承诺函》(详见附件),对相关事项做出承诺。 4、本项目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等要求。 5、本项目最终增资价格不得低于经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保证金比例
|
10% | |
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意向投资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前缴纳拟投资总额10%的交易保证金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投资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融资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扣除该意向投资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 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其投资申请的。(2)如本次增资进入遴选程序,未按照《遴选方案》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遴选活动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的或未按时支付增资款的。(4)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违背其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已接受增资条件的。(5)存在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2、意向投资人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其保证金按《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3、其他约定。 |
五、信息披露需求
信息披露期
|
40 |
六、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竞争-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 意向投资方经融资方确认投资资格并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公告期满,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达到2家或2家以上时,融资方将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遴选,最终由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根据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投资方。 2.竞争性谈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择优: (1)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经验、资金实力、盈利状况、投融资能力等。 (2)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具备较强的行业资源整合能力和资本运作经验,能与融资方形成产业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