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以提供的2020年度年审报告为准) 2.意向投资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投资方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中不得存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设立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拥有外国国籍身份的自然人。(以提供的最新投资方及控股股东的营业执照为准)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交纳人民币9,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北交所公开披露信息及备查资料所载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融资方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增资信息公告的全部内容,同意根据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资的程序。同意自行承担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3.本次增资接受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出资币种仅接受人民币;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的,该非货币性资产须对融资方主营业务发展有帮助且需经融资方认可并进行资产评估(以人民币计),依据最终备案结果确定投资金额。评估机构应从融资方所属集团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取。 4.融资方的注册资本以美元为计价单位,本次增资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对美元的换算汇率,参照融资方2020年年审报告实收资本人民币对美元的换算汇率执行。 5.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我方已充分知晓本项目公告中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全部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此次增资认购行为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我方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或权益持有人中不存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设立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拥有外国国籍身份的自然人。 (3)我方股权结构清晰,公司治理规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重大行政处罚,能够按照增资信息公告的要求或《增资扩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投资款项。 (4)我方合法拥有参与本次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或权利瑕疵,并愿意接受融资方的反向尽调。 (5)我方承诺若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将积极配合融资方对我方作价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及资产评估。 (6)我方承诺若以货币出资,我方将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将本项目服务费全额支付至北交所服务费专用账户;如触及经营者集中申报要求,我方承诺积极配合融资方完成相关申报工作,并在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一次性支付至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对于非融资方原因导致审批不通过或带有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而无法实现本次增资的,我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风险和损失。 (7)我方承诺若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我方将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并将本项目服务费全额支付至北交所服务费专用账户;如触及经营者集中申报要求,我方承诺积极配合融资方完成相关申报工作,并在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非货币性资产的缴付(即资产移交或权属变更登记)。对于非融资方原因导致审批不通过或带有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而无法实现本次增资的,我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风险和损失。 (8)我方知悉并承诺配合融资方完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备相关工作。 (9)若被确定为投资方,我方同意北交所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融资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0)我方承诺若出现“保证金处置方式”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形时,融资方有权全额扣除我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1)我方承诺增资完成后,除非经融资方各股东一致书面同意,我方不得抵押、质押所持的融资方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在其上设定债权。 (12)我方认同并接受:增资后公司按法律要求增设股东会,除法律规定需要由股东会决议事项之外,其他公司经营相关的事项由董事会按照2/3多数决原则进行决议,我方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公司监事及执行委员会层面治理规则,维持增资前现状不变。 (13)我方承诺若违反本披露公告及上述承诺事项,融资方有权取消我方投资资格或解除《增资扩股协议》,我方对因此而给融资方及其原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本次增资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融资方、投资方各自承担;其他所涉及的一切税金、费用依照相关规定由融资方、投资方各自承担。 7.本项目不接受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服务机构参与增资,不接受委托投资(含隐名委托)、联合体投资。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9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补偿融资方、产权交易机构等相关方的损失,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如确定进入择优环节,意向投资方未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或未按《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书面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自北交所出具增资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