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产权交易融资

您的位置:首页>项目频道>大产权交易融资>

上海捷氢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G62021SH1000037

拟募集资金总额:  不低于88000万元
增资企业所属行业:  汽车制造业
增资企业所在地区:  上海 嘉定区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1-07-15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1-09-08

 
项目基本情况
拟募集资金总额 不低于88000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不高于21.32%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不高于15720万元 拟增资价格 5.6元/每一元注册资本
拟新增投资人数量 不超过15名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新工厂土地及建筑物的购买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增资达成条件:
征集到不超过【15】个合格的意向投资人递交保证金,且意向投资人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之和占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不高于21.32%,募资金额总额不低于88000万元。
增资终结条件:
1、 在公开挂牌增资的过程中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人; 2、 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不足88000万元; 3、 最终投资人与增资人未能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 4、 增资人解散或清算,导致无法进行增资; 5、 增资人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后原股东持股不低于78.68%,新股东合计持股不高于21.32%。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增资人现有股东均表示不参与本次增资。
增资专项报告结论 增资人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股权明晰、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本次增资申报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捷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谢春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 祖似杰 成立日期 2018-06-27
注册资本 58,000.000000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58,000.0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所属行业 汽车制造业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MA1GURM19N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从事燃料电池、燃料电池汽车系统及其零部件、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及研发;燃料电池(除危险化学品),燃料电池汽车系统及零部件的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数量 3 职工人数 211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比例(%)
1 上汽(常州)创新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78.00
2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00
3 上海捷嘉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项目/年度 2020 2019 2018
资产总额 60,957.235124 13,951.047929 5,137.513027
负债总额 17,761.043041 4,702.571113 1,654.193778
所有者权益 43,196.192083 9,248.476816 3,483.319249
营业收入 24,692.414313 11,531.791929 0
利润总额 -9,303.839912 -2,204.842433 -516.680751
净利润 -9,305.843605 -2,204.842433 -516.680751
审计机构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报表日期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021-04-30 90,387.183983 49,029.455004 41,357.728979 1,095.020972 -3,538.641388 -3,538.641388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132260250X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 关于批准【上海捷氢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的通知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 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 企业法人类意向投资人,如为境内企业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意向投资人实缴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提供出资回单或验资报告);(2)意向投资人为增资人2020年度或2021年度主要订单客户(提供业务订单或合同)。 3. 其他经济组织类意向投资人应为境内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登记,且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亿元或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不低于100亿元;(2)有限合伙份额45%以上由A股或H股上市整车制造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45亿)或其全资子公司持有。 4. 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股东资格适格性的要求,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直接/间接持有增资人股权的情形。增资人保留对其进行适格性审查的权利,如有不符合情况,将不作资格确认。 5. 意向投资人应资金状况良好,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境内意向投资人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6. 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资条件 1、意向投资人须在信息发布期内向联交所提交增资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前缴纳拟投资金额30%的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以到达联交所账户时间为准)。意向投资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其交易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生效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意向投资人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退还。 2、本项目公告期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增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截止后将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确定其参与增资的意向投资人资格。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人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人一旦交纳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增资人可扣除该意向投资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2)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5)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按本次增资信息公告要求签署《增资协议》的;(6)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按《增资协议》相应条款支付增资价款且增资人根据《增资协议》解除合同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增资人造成损失的。 4、意向投资人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之和占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不高于21.32%。 5、信息发布期满,(1)如征集到不超过【15】个合格的意向投资人递交保证金,且意向投资人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之和占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不高于21.32%、拟投资资金总额之和不低于88000万元人民币,增资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竞争性谈判,如果增资人选择不进行竞争性谈判,则意向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即成为最终投资人,以各意向投资人中申报的不低于评估备案值的最低增资价格为本项目最终增资价格。最终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为其申报的认购新增注册资本额乘以每壹元注册资本对应的最终增资价格。(2)如征集到超过【15】个合格的意向投资人递交保证金或意向投资人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之和占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高于21.32%,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投资份额和增资价格。最终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为其最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额乘以每壹元注册资本对应的最终增资价格。 6、本次增资的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境内投资人应在签署《增资协议》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全部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人指定账户。境外投资人应于增资人将已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之事宜及相关账户信息书面通知于境外投资人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全部增资价款一次性以现金方式付至公司的外汇资本金账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增资价款的保证金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7、意向投资人应向增资人出具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