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产权交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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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G62021BJ1000093
融资方所在地区 北京市 融资方所属行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1-09-24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1-11-24
拟募集资金金额 择优确定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不超过937.5(万股)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G62021BJ1000093
项目名称 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融资方所在地区 北京市 融资方所属行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拟募集资金金额 择优确定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不超过937.5(万股)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不超过13个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增资完成后,通过公开增资方式募集到的股东合计持有股份数不超过937.5万股。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达成条件: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且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后签订增资协议则增资达成。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募集资金用途 用于融资方产品研发、生产能力建设、补充流动资金。

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北京卫星制造厂51号楼(卫星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张善从
成立日期 2004-11-25
注册资本 375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3750万元(人民币)
股东个数 19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前十位) 出资比例(%)
国科科仪控股有限公司 40.8009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11
北京环宇空间技术发展基金会 7.1801
夏琨 5.0609
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56
北京众智联合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3.6185
陕西省航空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5945
深圳市达晨创坤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5945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5945
西安唐兴科创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其他股东 13.9001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2021-08-31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 净利润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科学院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股东会议决议
其他披露事项 1、募集资金金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融资方有权根据征集情况对各投资方的投资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额进行调整。 3、本次评估基准日至增资工商登记完成之日期间的收益或损失,均由增资后全体股东享有或承担。 4、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全额服务费(投资金额的0.1%)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5、财务数据等信息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若意向投资方为私募基金,须提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意向投资方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尚未完成备案,则其基金管理人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其在签署增资协议前完成备案,并在完成备案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意向投资方须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无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需提供意向投资方出资人的经济类型/国籍及外资出资比例的相关说明)。 3、意向投资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意向投资方在提交意向投资申请的同时,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信息披露期内任一时点不低于拟投资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期。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资。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资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在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交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北交所要求提供的材料、书面承诺函及本公告中约定的其他证明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的材料),并在公告信息披露截止日17:00时前将拟投资总金额的30%作为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应自行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须向北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置北交所处备查)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交所的相关文件。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北交所公开披露信息及备查资料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 3、意向投资方须在被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融资方的指定账户。 4、意向投资方应书面承诺: (1)本方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无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本方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重大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 (3)本方股权结构明晰,公司治理规范,规章制度完善;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 (4)本方在成为投资方后,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增资款的保证金划转到融资方指定账户; (5)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融资方有权扣留本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重新披露增资信息,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6)本方同意融资方有权对我方的投资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进行调整; (7)本方已自行咨询并详细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上市企业对股东资格或转让股份的限制及要求,本方自愿承担相关的风险; (8)本方已自行咨询并详细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密资质的审查规定,若成为最终投资方,在后续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无条件地承担保密责任并履行相关义务; (9)本方认同并遵守本次增资融资方不接受关于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业绩承诺、收益保证和上市保证的要求; (10)本方成为融资方股东后,同意维持融资方原章程各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变; (11)本方同意融资方继续履行其已签订的相关协议及业务合同; (12)本方与融资方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13)本方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 5、本次增资只接受货币出资,货币币种须为人民币。
保证金设置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30%
交纳时间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 (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的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未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4)意向投资方出现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竞争性谈判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并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13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合格意向投资方认购股份数合计超过937.5万股时,将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方。竞争性谈判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价格。 2、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誉、资金实力等。 3、合格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战略发展、经营理念、管理团队、价值观等认同程度。 4、合格意向投资方有能力为融资方提供产业链上下游支持的,自身或其直接出资人的业务背景与国科环宇的主营业务有较强契合度的优先。 5、合格意向投资方具有国资背景的优先。 6、合格意向投资方含有外资成分较少的优先。 7、合格意向投资方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能为融资方提供较多融资渠道的优先。 8、合格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有过合作经历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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