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产权交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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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G62021BJ1000094
融资方所在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融资方所属行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1-09-24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1-11-24
拟募集资金金额 择优确定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择优确定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G62021BJ1000094
项目名称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融资方所在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融资方所属行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员工增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拟募集资金金额 择优确定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择优确定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不超过5个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原股东持股不低于51% 新增投资方持股不超过30% 员工持股平台持股不超过19%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增资达成的条件:征集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方,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同意签署增资协议,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值。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募集资金用途 用于增强融资方的资本实力,扩大产业规模。

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仙人路二段7号31栋
法定代表人 周勇
成立日期 2020-12-16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个数 1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电池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前十位) 出资比例(%)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2021-07-31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41376.71 82101.62 59275.09
营业收入 净利润  
32902.72 3594.36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以进场交易方式公开征集投资方有关事项的批复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增资,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增资完成后的全体公司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2、融资方员工拟采取非公开方式同步参与增资,增资价格与本次征集的外部投资方增资价格一致。本次增资完成后,员工持股比例不超过19%。 3、根据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自动化研究所转制为企业中业务、人员、资产解决方案的批复》(北交所备查),原股东拟将持有的中国兵器装备集团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其它详见北交所备查材料。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其直接或间接股东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意向投资方需提供附带股东背景介绍的股权结构图或相关证明材料): (1)意向投资方或其直接或间接股东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具有董事会席位的股东不得为中国境外及港澳台设立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拥有外国国籍身份的自然人。 (2)意向投资方或其直接或间接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设立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拥有外国国籍身份的自然人。 (3)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其他意向投资方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得为中国境外及港澳台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拥有外国国籍身份的自然人。 2. 股权结构明晰,公司治理规范,规章制度完善;近三年无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面临解散清算等情况(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逾期尚未偿还贷款,无不良经营记录(需出具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4.意向投资方分为A类及B类,A类意向投资方须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体企业,B类意向投资方须为股权投资基金。 (1)A类投资方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依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法人,有效存续不低于3年(以营业执照为依据)。 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以投资方2020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 ③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需提供资质证书)。 (2)B类投资方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基金的发起设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提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 ②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稳定的支付能力,实缴出资额不低于3亿元(以相关证明文件为准),剩余存续时间不低于5年(需提供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证明文件)。
增资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公示期间向北交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并在公告截止日17:00之前交纳拟投资总额30%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向北交所递交相关投资材料并缴纳保证金,融资方视为意向投资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并以不低于融资方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价格进行增资。 3.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且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本方交纳的保证金(签订增资协议后已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2)本方资金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本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本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3)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示本方已履行完关于本次增资的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 (4)本方同意若出现“保证金处置方式”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融资方有权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金。 (5)本方承诺公司穿透后各层级的股份持有人(上市公司穿透到拥有董事会成员的股东,有限合伙企业穿透到普通合伙人,非上市公司穿透到最终受益人)均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外资背景。 (6)本方已知晓并承诺配合融资方完成国防科工局申报相关工作。 (7)本方同意融资方有权对本方的持股比例及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8)本方不存在代替持股或委托持股。 (9)本方作出长期合作承诺,持股至少5年,并制订相应的投资计划,致力于推动自动化所公司长期持续发展,进而谋求长期投资回报。 (10)本方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配合自动化所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4.本次增资扩股意向投资方用于增资的资金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不接受债务资金、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非自有资金的投资,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要求。 5.意向投资方需采用货币方式出资,币种人民币。 6.意向投资方需向北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书》(融资方处领取)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的相关文件。
保证金设置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30%
交纳时间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融资方有权扣除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确定进入遴选环节,意向投资方未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增资协议》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竞争性谈判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对各合格意向投资方的遴选程序,并将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遴选: (一)A类投资方: 1.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状况、技术人才市场资源等; 2.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能够为融资方在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业务支持,能与融资方实现优势互补或协同效应的优先; 3.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企业文化、经营理念、治理方式及战略发展规划的认同度; 4.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二)B类投资方: 1.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背景、管理资产的规模、投融资能力、产业资源等; 2.意向投资方能够为融资方在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业务支持,能与融资方实现优势互补或协同效应的优先; 3.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企业文化、经营理念、治理方式及战略发展规划的认同度; 4.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注:上述(一)、(二)条中所述意向投资方如为公司制企业,遴选考察对象包括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为合伙企业,遴选考察对象包括意向投资方,或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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