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四川盐源甲米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88.081%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1BJ100076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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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1817.35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11-0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11-30 | |
所在地区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四川盐源甲米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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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大草乡水简坪村)) | ||
法定代表人 | 刘学 | 成立日期 | 2007-12-21 | |
注册资本 | 11991.96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1991.96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13423669589283E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水力发电及相关产业的投资与开发;电力供应;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筑管理服务;电力技术咨询服务;电力设备安装、维修、调试、试验;建筑材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旅游项目的策划服务;国内旅游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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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88.081 | |||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 8.111 | |||
盐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1.994 | |||
盐源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1.814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0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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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098.82 | -3158.69 | -3158.1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9213.06 | 89788.8 | 9424.26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1年08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336.38 | -1362.78 | -1362.7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7670.21 | 89608.73 | 8061.48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部分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部分车辆证载权利与实际使用人不符;账面记录的1宗土地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其它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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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电建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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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9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荣其富 | 成立日期 | 2006-10-19 | |
注册资本(万元) | 609189.853199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0793983624E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8.08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8.08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78306183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0-11-1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电建水电开发公司治理重点亏损子企业资产经营方案的批复》(中电建股投运【2020】282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四川盐源甲米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88.081%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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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1817.3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6545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交易服务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北交所损失的;(2)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4)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5)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北交所造成损失的;(6)意向受让方违反承诺事项的。4、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及标的现状,已经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已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与转让方签署的《资金占用合同》(北交所备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标的企业尚欠转让方股东借款本金640,000,000.00元。同意按照《资金占用合同》确定的期限进行还款,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时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将本次受让的标的企业股权质押给转让方,并在标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同时将标的企业固定资产次顺位抵押给转让方,将标的企业电费收费权次顺位质押给转让方,为上述款项本金及利息的归还提供担保,在转让方实施权利登记时,受让方给予配合。在还清转让方借款本息之前,同意标的企业全部账户须与转让方共管,并在标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完成账户共管的办理。(4)同意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在标的企业自有现金流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时,继续追加资本金或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等形式,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免除转让方向相关银行出具的承诺函(转让方处备查)中应承担的义务。(5)同意标的企业其他债权和债务由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6)同意职工安置方案(置于北交所备查)中的全部内容,并在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履行相关义务。(7)同意按照标的企业现状受让,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8)已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因开展新能源补贴应收账款ABS而签署的《应收帐款转让合同》(合同编号:JMGS2020/P-06)(北交所备查),同意并保证标的企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9)违反上述承诺之一,同意转让方单方面无条件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同意扣除所缴纳的全部保证金。6、转让方不承担本次股权转让未能取得相关方同意而导致的受让方和标的企业的损失,不承担因转让方以外如金融机构等原因导致《产权交易合同》不能执行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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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支付能力。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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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54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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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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