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大石桥盛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1BJ10004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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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350.75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11-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12-06 |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营口市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大石桥盛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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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汤池镇三家子村) | ||
法定代表人 | 陈宇 | 成立日期 | 2016-09-03 | |
注册资本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882MA0QFFJD0C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从事光伏光热电站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光伏光热电站技术开发、项目咨询和技术服务。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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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0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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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28.78 | 320.64 | 320.6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239.14 | 9154.25 | 84.89 | ||
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2021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17.19 | 139.99 | 139.9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300.98 | 7076.09 | 2224.89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转让方及其关联方持有的标的企业债权金额以基准日审计报告中的金额为准。2、本项目不涉及职工安置。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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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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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东台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光伏光电产业园内)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陈宇 | 成立日期 | 2009-07-07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8169041586X3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80343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1-10-1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机财【2021】282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大石桥盛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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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350.7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705.22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1)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与标的企业共同承担标的企业应付转让方及转让方关联方的债务,具体金额以基准日审计报告中的金额为准。6、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承诺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2)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变更,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3)本方同意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后,继续履行前期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文件;(4)本方同意在本方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标的企业所开展的业务范围、土地使用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7、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含股权及债权,下同)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或不了解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基础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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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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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705.22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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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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