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浙江华威电力除灰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1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1BJ10008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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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08.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12-0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12-28 | |
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所属行业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亿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闫女士 / 联系电话:19993760008 |
标的企业名称 | 浙江华威电力除灰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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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01号三堡产业大厦B幢15楼1525室) | ||
法定代表人 | 黄海 | 成立日期 | 1996-07-01 | |
注册资本 | 12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2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04142938117P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除灰、除渣设备、环保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的安装、检修及调试、技术咨询;电站辅机设备、备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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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能达华威设备有限公司 | 90 | |||
浙江省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 1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0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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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759.02 | 51.62 | 44.2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757.36 | 840.13 | 1917.22 | ||
审计机构 | 浙江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21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332.85 | 40.24 | 29.4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797.33 | 850.65 | 1946.68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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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省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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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1幢510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陈明 | 成立日期 | 1970-04-06 | |
注册资本(万元) | 8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0114304991XU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7830650E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能建集团装备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1-11-1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华东装备公司所属浙江设备公司对外转让华威检修公司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浙江华威电力除灰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1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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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08.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62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若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及相关方损失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书面承诺、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的。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书面承诺: (1) 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 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 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要求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且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及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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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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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2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0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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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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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