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天津建铨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2BJ10000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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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8806.81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3-0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04-01 |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天津建铨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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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宝坻区(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工业区盛泰道南侧) | ||
法定代表人 | 唐军 | 成立日期 | 2007-06-06 | |
注册资本 | 3888.398398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3888.398398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46603436748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金属材料科技开发;五金件、模具、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家具及其零部件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原木、板材、机械设备及其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运输代理;仓储服务(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厂房及设备租赁;木材及木制品加工;建材(砂石料除外)、煤炭、矿产品销售;纸制品销售;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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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国林木业城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0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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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36.95 | 120.86 | 118.8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858 | 2204.52 | 4653.48 | ||
审计机构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1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446.17 | 202.7 | 142.0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806.4 | 1010.84 | 4795.56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或开展尽职调查。2、其他事项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附件:保密承诺函(天津建铨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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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绥芬河国林木业城投资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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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绥芬河市国林木业城办公楼七楼710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黄大伟 | 成立日期 | 2013-04-12 | |
注册资本(万元) | 47104.47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310810660602844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16682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2-01-2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中林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天津建铨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天津建铨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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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8806.8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642.043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3、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体,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工商变更,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3) 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4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5)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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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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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642.043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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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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