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8%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2BJ10003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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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901.7656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6-1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07-08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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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2至13层101-308) | ||
法定代表人 | 马晶波 | 成立日期 | 2016-06-06 | |
注册资本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MA00614E2J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为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提供交易信息登记注册、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客户资金存管、交易数据监控服务;为各类合法合规的金融活动提供登记结算、资金清算结算、金融信息服务、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要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开展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研究;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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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30 | |||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 20 | |||
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8 | |||
北京国际酒类交易所有限公司 | 8 | |||
中国工艺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 8 | |||
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 8 | |||
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 | 8 | |||
北京国际浆纸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4 | |||
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2 | |||
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2 | |||
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 1 | |||
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1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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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29.81 | 1002.75 | 1010.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22958.12 | 1015996.55 | 6961.57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2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66 | -610.71 | -610.7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24721.04 | 1018370.18 | 6522.18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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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工艺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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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6层710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瞿贤军 | 成立日期 | 1992-12-08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零售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1114517A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28855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1-12-2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保利工艺转让所持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8%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8%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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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901.7656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270万元支付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到账时间为准)。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披露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置于北交所备查),已完全了解、认可并接受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条件等的有关要求,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全部相关风险。3、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以不低于最高报价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退还保证金申请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我方已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内容,已查阅并已知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现状及瑕疵,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2)我方承诺已充分知晓、了解和接受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要求,已充分了解《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京政发〔2019〕4号)、《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金融〔2016〕27号)及国家、北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登记结算平台股东资格、股权变更、市场准入的规定与要求,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认定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自行承担因不符合相关要求而产生的全部责任与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损失与风险;(3)我方承诺不通过资金信托、股权信托、股权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受让转让标的;(4)我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5)我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6)我方承诺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标的企业对股东资格的要求,不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登记结算平台股东资格、股权变更、市场准入的规定与要求等非转让方原因造成无法完成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等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任一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我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若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及相关方损失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及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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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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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7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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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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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