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佛山化纤集团有限公司6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2BJ10006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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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75000.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11-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12-05 |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佛山市 | 所属行业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
联系电话 | 裴女士 13488823457 |
标的企业名称 | 佛山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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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佛山市(佛山市禅城区佛罗公路45号) | ||
法定代表人 | 郭文峰 | 成立日期 | 1993-05-10 | |
注册资本 | 58500.68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0617621763W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化工、化纤、纺织产品及其原辅材料的生产与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和销后服务;室内清洁服务;室内装潢及设计;水电安装;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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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0 | |||
深圳金华阳投资有限公司 | 4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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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090.26 | -4761.17 | 64991.8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61042.06 | 52394.93 | 108647.13 | ||
审计机构 | 广东同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22年08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538.28 | -992.56 | -989.2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49882.69 | 42234.44 | 107648.26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应及时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保利”、“POLY”等相关注册商标、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宣传及活动,不得发生任何有损“保利”品牌形象和声誉的情况。2、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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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佛山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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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佛山市(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南堤路3号国瑞升平商业中心首层45号-5(住所申报))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郭文峰 | 成立日期 | 2009-08-19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0692480921H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28855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2-09-0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保利发展申请转让佛山化纤集团有限公司60%股权的批复(保集字[2022]554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佛山化纤集团有限公司6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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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75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转让价款的30%(含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时本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就剩余转让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足额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年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剩余转让款项及利息。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75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若本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本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本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本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时本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就剩余转让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足额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年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剩余转让款项及利息;(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将收到的转让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及时变更标的企业名称,不再继续使用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保利”、“POLY”等相关注册商标、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再继续以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宣传及活动,不会发生任何有损“保利”品牌形象和声誉的情况;(5)本方同意并接受《职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并按内容履行相关义务。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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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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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75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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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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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