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
增资条件 |
1. 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公示期间向北交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同时向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1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信息披露期满当日17时,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的投资方且其以货币方式投资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以非货币方式投资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意向投资方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其递交的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有权利在公告期间自行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融资方就本次增资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告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已完成对融资方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意向投资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公告所述扣除保证金相关情形的,融资方有权扣除该意向投资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3、意向投资方须在被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依照协议约定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增资价款支付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4. 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融资方有权扣留本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重新披露增资信息,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本方同意在被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支付至融资方指定账户,并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增资款的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3)本方认同融资方的发展战略和企业经营理念,能够与原股东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 (4)本方承诺不会因本方自身原因,影响或阻碍融资方制定的商业计划和增资扩股资金使用用途,认同并遵守本次增资不接受关于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一票否决权的要求; (5)本方承诺本次增资扩股所支付的全部增资扩股款项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存在此等款项及其支付被政府有关部门或任何第三方给予处罚、收缴、追索等法律风险;本方承诺本次增资扩股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该非货币资产为成像非球面透镜生产相关设备,非货币资产为本方所有并控制,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扣押、拍卖等情形,该非货币资产过户或转移给融资方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不存在可能影响出资行为的情形。 (6)本方同意增资后融资方的组织机构治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设置及权限安排; (7)本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等情况,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和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8)本方同意融资方对我方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进行调整; (9)本方同意若出现“保证金处置方式”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一情况,融资方将扣除本方已缴纳的全额保证金作为补偿金。 5. 本项目接受货币或非货币方式进行出资。若意向投资方以货币形式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剩余增资价款支付至融资方指定账户;若意向投资方以非货币形式出资,该非货币资产须为成像非球面透镜生产相关设备,非货币资产须满足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扣押、拍卖等情形,该非货币资产过户或转移给融资方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不存在可能影响出资行为的情形。拟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经过融资方评估,并经融资方有权备案机构核准或备案。该非货币资产需运输到融资方所在地,由投资方负责安装调试完成,融资方按评估时投资方提供给评估公司的相关设备所涉技术参数进行验收,该非货币资产验收合格的,该非货币资产作为投资方对融资方的出资;若该非货币资产验收不合格的,则投资方须以货币按其拟投资额度补足出资。 6. 意向投资方不得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含隐名委托)行为,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1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满,融资方启动遴选程序后,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遴选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 (4)其他违反增资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的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