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96.87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7%) | 项目编号 | G32022BJ10006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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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5501.53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11-0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12-02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联系电话 | 裴女士 13488823457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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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北京卫星制造厂51号楼(卫星大厦)16层) | ||
法定代表人 | 张善从 | 成立日期 | 2004-11-25 | |
注册资本 | 4687.5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4687.5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769356188B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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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科仪控股有限公司 | 32.64 | |||
其他股东 | 24.19 | |||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14.8 | |||
北京环宇空间技术发展基金会 | 5.74 | |||
夏琨 | 4.05 | |||
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72 |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南京)协同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3 | |||
北京众智联合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2.89 | |||
陕西省航空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88 | |||
深圳市达晨创坤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2.88 | |||
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88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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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3111.16 | 7751.75 | 5034.3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7392.36 | 29810.1 | 67582.27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2年09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806.84 | -4095.44 | -4014.3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4064.83 | 28496.93 | 65567.9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 本项目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25501.53万元。国科科仪控股有限公司转让标的企业703.12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5%),转让价格22501.35万元;中科院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标的企业93.7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转让价格3000.18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价格增值部分由国科科仪控股有限公司及中科院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按各自转让比例分配。2. 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保密承诺函》原件(联系转让方领取,联系人:杨帆,010-82548187)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查阅在北交所备查的相关项目资料或开展尽职调查。3.标的企业具有军工保密及研制生产相关资质。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同转让方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并不意味着其符合作为标的股权持股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4. 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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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科科仪控股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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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13号7幢7层709房间)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明 | 成立日期 | 2019-01-30 | |
注册资本(万元) | 4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MA01H4RN15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2.64%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5% | |
持有股份数(万股) | 1530.03 |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 703.12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科学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210000000001471XN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2-10-0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科科仪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决定(2022年第二次)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科院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9号院3号楼10层1103、1105、1106)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白建伟 | 成立日期 | 2019-10-30 | |
注册资本(万元) | 55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MA01NH8N99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 | |
持有股份数(万股) | 93.75 |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 93.7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科学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210000000001471XN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2-10-2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科院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96.87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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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5501.53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2. 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7650.459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 截止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评审办法参照招投标评分办法;如征集到三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投标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4.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相应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评审或招投标程序的;(3)投标报价低于转让底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产权交易合同》、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5.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须以货币方式支付保证金及交易价款,币种须为人民币。6.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意向受让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4)意向受让方支付保证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5)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4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6)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期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或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且双方协商未果的,转让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如转让方决定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已支付的款项用于支付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后,剩余款项在扣除不低于本项目挂牌保证金的金额作为转让方补偿金后无息退回给受让方;(7)我方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申报指南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方承诺我方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我方知悉并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同转让方向我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我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不意味着我方符合作为标的股权持股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我方成为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7. 意向受让方须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提供本项目公示期内由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本项目转让底价的存款证明文件(若为不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文件,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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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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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7650.459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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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招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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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一、投标人受让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满分50分)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为本位币,针对受让标的进行报价。 1. 有效报价最高者,得50分。 2. 受让报价与挂牌价格相同的,得基本分35分。 3. 各投标人的报价得分: F = 35+ [(受让报价—挂牌价格)/(最高报价—挂牌价格)]×15 二、意向受让方对于标的企业的整体认知和对标的企业未来发展的支持(满分 40 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从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全面性等方面对投标人提交的标的企业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1.意向受让方对标的企业及控股股东的整体认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和公司治理方式等方面)。 2.意向受让方对标的企业提供资源、技术等方面支持的力度,和所提供的支持与标的企业未来发展的匹配程度。 三、意向受让方的综合实力与能力(满分1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业务介绍、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对投标人资产状况和信誉、投标人管理能力和水平等进行综合判断并评分。 1.意向受让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技术实力及与政府机构的沟通协调能力等)。 2.意向受让方在军工或特种工业领域项目的运营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