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中石化易捷宝利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2BJ10001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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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门头沟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2-0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3-03-01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低于10000万元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19.23% | |||
服务机构联系电话 | 13488823457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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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为80.77%,新增投资方持股比例为19.23%,融资方仍为国有实际控制。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达成条件: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并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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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主要用于融资方未来发展和偿还到期债务。 |
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中石化易捷宝利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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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505室 | ||
法定代表人 | 陈旭华 | |||
成立日期 | 2017-07-19 | |||
注册资本 | 7161.11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7161.11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6 | |||
经营范围 | 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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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易捷销售有限公司 | 45.9 | |||
明泰汇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28.6 | |||
重庆市招银永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1 | |||
宝利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 | |||
杭州三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 | |||
珠海市成长共赢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0.9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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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8709.29 | 16606.84 | 2102.45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13972.95 | -1444.1 | |||
2020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7744.37 | 14197.81 | 3546.56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11766.79 | -754.41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2022-12-31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5227.52 | 14289.31 | 938.22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15592.5 | -1164.23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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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增资所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 3、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 4、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全额交易服务费(投资金额的0.1%)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5、其他信息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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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的增资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在增资信息披露公告期截止日北京时间17时前将拟投资金额的20%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有权利在公告期间自行组织并承担费用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融资方就本次增资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告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已完成对融资方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意向投资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公告所述扣除保证金相关情形的,融资方有权扣除该意向投资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4、本次增资只接受货币出资,货币币种须为人民币。 5、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承诺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配合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按照融资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出资资金来源合法;(3)本方同意被确定为投资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汇入融资方指定账户;(4)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部分增资价款的交易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20%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 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融资方有权扣除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用于补偿相关方的损失:(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如确定进入遴选环节,意向投资方未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书面承诺事项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 3、其他约定: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其保证金将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获得融资方书面通知及意向投资方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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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相关材料,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并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遴选;如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融资方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资源整合能力、产业协同性、资本运作能力和经验等; (2)合格意向投资方在汽服行业内为头部品牌企业,并具备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和行业知名度的优先; (3)合格意向投资方业务发展方向与融资方业务的契合程度较高,主营业务与融资方的业务转型相符合,具备承接、拓展融资方未来业务发展目标能力和经验的优先; (4)合格意向投资方具备资源互补优势,能够为融资方战略转型发展提供行业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技术、供应链等优势资源的优先; (5)合格意向投资方具备承接销售企业加油站场景下洗车维修保养、汽服平台运营和综合汽服拓展所需的专业管理团队的优先; (6)投资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