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3BJ1000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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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资本市场服务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5-19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3-06-15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100000万元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择优确定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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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完成后,新股东认购股份数由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确定。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达成条件: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后签订《增资协议》,且在获得行业监管机构审批通过后,增资达成。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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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等,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
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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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 ||
法定代表人 | 张威 | |||
成立日期 | 2003-06-26 | |||
注册资本 | 29100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291000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5 |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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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8.2431 | |||
上海太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0.7766 | |||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 0.6939 | |||
福建平潭惟鼎俱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2076 | |||
深圳市国海发贸易有限公司 | 0.0788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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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060909.69 | 986616.12 | 1074293.57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155546.97 | 42422.4 | |||
2021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926881.57 | 885227.97 | 1041653.6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180331.77 | 33872.29 | |||
2020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767412.73 | 752185.15 | 1015227.58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160440.76 | 3652.57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2023-03-31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341620.8 | 1256260.16 | 1085360.64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46150.11 | 10429.11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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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其他披露事项 | 1. 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股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新老股东按所持股份数共同享有。 2. 意向投资方需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书》(联系融资方领取,联系人:徐先生,联系电话:13511066644)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备查文件。 3. 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投资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投资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同融资方向意向投资方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符合作为融资方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与融资方亦不对意向投资方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4. 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全额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 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10年以上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2. 意向投资方近5年主体长期信用评级均达到AAA及以上水平。(以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评文件为准) 3. 本次增资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 4. 意向投资方不得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含隐名委托)行为,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参与投资。 5. 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提供信息披露期内的不低于其拟投资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文件(若为不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文件,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 6. 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意向投资方需对该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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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 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30000万元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意向。 2. 本次增资仅接受货币方式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3. 意向投资方应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确定为投资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订《增资协议》,并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增资价款。 (2)本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在本项目《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款项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3)本方认可融资方对本次增资后治理结构、人员、经营计划等的安排。 (4)本方同意成为融资方股东后,自持股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退出(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和减资等形式)融资方,不将所持股份转让、质押给第三方,亦不得将持有的股份委托任何第三方进行管理。 (5)本方已自行了解并持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本方符合作为本项目投资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投资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若因非本方原因导致《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通过监管机构核准(包括未完成审批程序或监管机构否定本方股东资格),则《增资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融资方将收到的增资款及自收到全部增资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计算的利息退还至本方。 (6)本方知晓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及被确定为投资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融资方对本方符合作为融资方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与融资方亦不对本方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7)本方接受融资方对我方进行尽职调查,并予以配合(包括协调相关方予以配合)。 (8)本方近三年内无不良经营记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等情况,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本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9)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本方承诺本次增资价款为本方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况,并愿意承担因违反此承诺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0)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本项目进行全面了解。本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该投资事项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方不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不了解融资方状况等为由,向融资方或北京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融资方或者北京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否则,融资方有权要求北京产权交易所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保证金(或同等金额增资款),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并重新披露增资信息。 4. 本次增资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一票否决权、反稀释条款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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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3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 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须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 2. 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3. 其他约定:无。 |
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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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意向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若征集到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时,将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 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增资价格。 2. 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企业信用、财务状况、资金实力、盈利状况、规模、市场占有率等)。 3. 合格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公司治理及运营、经营理念、价值观、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等方面认同程度较高的优先。 4. 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的协同、支持程度:与融资方在市场资源、政府资源、金融资本资源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协同优势,有能力为融资方在业务拓展和项目融资等方面提供较多支持的优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