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武汉武耀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4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81%)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02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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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107.9781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6-1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7-13 |
标的企业名称 | 武汉武耀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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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 ||
法定代表人 | 雷炫 | 成立日期 | 1994-07-19 | |
注册资本 | 105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5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00616405591E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各种汽车、机车和建筑用安全玻璃及其总成系统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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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腾雷天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2.38 | |||
武汉金正宏大投资有限公司 | 39.05 | |||
武汉普汇利工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76 | |||
深圳市东风南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3.81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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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0298.75 | 1147.06 | 1375.5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3421.86 | 49789.05 | 23632.8 | ||
审计机构 | 无 | |||
2023年04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8880.18 | 291.14 | 405.4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4403.97 | 50365.75 | 24038.22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出自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2、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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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市东风南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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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24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赵书良 | 成立日期 | 1994-02-04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192258574E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8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81% | |
持有股份数(万股) | 400 |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 4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0001000115161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深圳市东风南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1-06-0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深圳市东风南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武汉武耀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4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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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107.978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原则上采用一次性付款,如一次性付清存在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须在《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30%的首期款(含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其余款项应当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其他经转让方书面同意的担保方式),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332.39343 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发布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受让条件要求的情形; (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4)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本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5)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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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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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32.39343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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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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