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哈密盛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0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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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8988.441707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9-2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0-31 | |
所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哈密盛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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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领先花园23号楼1单元302室) | ||
法定代表人 | 严晓东 | 成立日期 | 2012-05-30 | |
注册资本 | 8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8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652201595929571T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风电场开发及附属工程建设、风电场运营及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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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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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3.44 | 96.9 | 97.8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6950.03 | 28940.25 | 8009.78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8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888 | 128 | 12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9805 | 31667 | 8138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项目哈密盛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28,988.441707万元,其中,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相关债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27,988.441707万元,相关债权包括:《债权债务确认函》中确认的截至2023年9月26日标的企业应付转让方(含所属新疆分公司)借款本金(含往来款)人民币23,679.190815万元、累计应付利息人民币4,221.220709万元、应付股利人民币88.030183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2、本项目与在北交所挂牌的木垒县统原宏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整体捆绑转让,两者互为摘牌条件。若产生溢价,溢价部分按各项目股权部分转让底价占2个项目股权部分转让底价总和的比例分配。 3、根据评估报告,标的企业下辖的哈密盛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十三间房风力发电场一期(49.5MW)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权证号:新(2022)哈密市伊州区不动产权第0004272号),证载使用权面积为89537平方米。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标的项目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面积共计2175.78平方米(最终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为准)。房屋建筑物的权利人为标的企业,无相关产权纠纷。转让方正在督促标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转让方承诺持续督促标的企业办理标的项目所属房屋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 4、截至信息披露日,标的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中嘉友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友谊”)正在开展标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标的项目决算价格以中嘉友谊最终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为准。转让方承诺协助标的企业督促中嘉友谊完成标的项目所涉及的竣工决算审计。 5、资产评估报告、《债权债务确认函》及相关借款协议等文件详见北交所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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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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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D座一层10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郑松 | 成立日期 | 2012-10-08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055627521K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000MA1FL70B67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09-2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哈密盛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哈密盛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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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8988.441707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8,696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及书面承诺事项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同时受让方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本方同意自2023年9月27日起,标的企业未偿还转让方(含所属新疆分公司)的股东借款本金(含往来款)合计人民币23,679.190815万元仍按相关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直至本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之日为止。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后新增的债务及利息的金额以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结果为准。自2023年9月27日起上述股东借款本金产生的新增利息,由标的企业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后60日内向转让方偿还。标的企业无法按期偿还的,本方承诺代为按期偿还。(5)本方同意成为受让方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以及为保证标的企业正常经营而尚处于执行中的相关合同,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6)本方承诺用于购买产权交易标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使用该等资金受让产权交易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7)本方承诺受让本交易标的的同时,须一并受让木垒县统原宏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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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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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8696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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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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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