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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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 ||
法定代表人 | 甘明生 | 成立日期 | 1987-06-04 | |
注册资本 | 35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35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18866215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测绘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勘察;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检测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等。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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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88.21 | |||
中国航发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11.79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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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91102.81 | 21734.48 | 30555.9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927630.85 | 1623291.26 | 304339.59 | ||
审计机构 | 无 | |||
2024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79510.15 | -2389.72 | -575.4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961654.02 | 1657939.96 | 303714.06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暂未完成2023年度审计工作,财务数据出自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2、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50000万元,本次转让中国航发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41277.8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比例。 3、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须签署并向北交所提供《保密承诺书》(存于转让方处,联系人:李梓铭,联系方式:010-68201004)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交所的相关备查文件。 4、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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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航发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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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2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吴会杰 | 成立日期 | 2009-07-24 | |
注册资本(万元) | 21515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7825296T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1.7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1.79%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MA005UCQ5P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3-2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中国航发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79%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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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5694.97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首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50%(含保证金),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同时受让方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0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首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50%(含保证金),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同时受让方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3、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交了报名材料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我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我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总价款的50%(含保证金)的首付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时我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就剩余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足额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剩余转让款项及利息;(2)本方同意若我方出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款行为时,同意转让方扣除我方已交纳的全额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本项目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意向受让方递交了报名材料且交纳了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7、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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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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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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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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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