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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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屏路16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吕宏斌 | 成立日期 | 2002-06-06 | |
注册资本 | 95565.6047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95565.6047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000739080782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纺织机械及配件、器材制造、销售;纺织原辅材料,普通机械,木制品,建筑材料,纺织品的销售;设备租赁;(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进出口贸易(按《资格证书》);铸造及特种工艺加工;纺织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棉花加工机械、环保机械的生产。房屋租赁;软件开发与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3415人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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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 64.2753 | |||
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14.5086 |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8.0097 |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7.3589 |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5.2816 |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0.3619 | |||
上海东华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 0.204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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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86422.81 | -204060.56 | -220144.6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53041.08 | 1098742.51 | -245701.42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2月29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5675.55 | -4376.71 | -4372.8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32308.06 | 962618.03 | -330309.98 |
资产评估情况 (单位: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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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3-18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4-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339448.9 | 372957.38 | ||
负债总计 | 319114.18 | 317277.17 | ||
净资产 | 20334.72 | 55680.2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4459.81778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显示,标的企业拟处置其持有的北京恒天工程院智电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70.4%股权,自2023年2月首次挂牌交易(首次挂牌价16546.20352 万元,基于备案评估值)以来,多次下调挂牌价格,皆未成交。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信息,2024年1月12日北京恒天工程院智电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70.4%股权最新挂牌价格为5000 万元,截止本次评估报告日尚未成交; 2.披露事项详见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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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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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张卫东 | 成立日期 | 1999-04-19 | |
注册资本(万元) | 3816453.5147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3816453.5147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4945A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009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0097% | |
持有股份数(万股) | 7654.5488 |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 7654.5488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4945A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4-0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国信达关于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资产公开转让处置项目方案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7654.548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8.00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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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459.8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45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 (1)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 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不得因转让后转让标的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进行追责或索赔。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否则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①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②本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及失信等不良记录; ③本方承诺,本方不属于下列一项或多项的主体: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交易所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恒天重工股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 ④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情形; ⑤本方同意配合转让方进行为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全部流程所涉及的受让方资格审查等工作; ⑥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⑦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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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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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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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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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