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新能东疆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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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建设东路8号电力小区1号楼1楼) | ||
法定代表人 | 孙伟 | 成立日期 | 2015-01-26 | |
注册资本 | 4569.993846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4569.993846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654326313410297A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检修及运行维护,提供电力项目咨询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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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65 | |||
哈密国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 35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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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026.78 | 7060.14 | 3966.64 | ||
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93.97 | 6.8 | 6.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3922.56 | 19345.76 | 4576.8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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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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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市辖区(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方超 | 成立日期 | 2006-04-18 | |
注册资本(万元) | 44835.51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650100787612739D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3123XX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10-2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博源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新能东疆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备案的报告(新电产业【2023】535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新疆新能东疆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65%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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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9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117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用于补偿相关方的各项费用,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方知悉并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委托方式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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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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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17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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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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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