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产权交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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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9号楼1至12层101)
法定代表人 沈开涛 成立日期 2000-06-08
注册资本 21492.8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21492.8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保险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10926553W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保险经纪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自然人 33.3453
北京江泰春晖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13.7813
北京快速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12.0022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0.8836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5.7619
中化资本有限公司 5.7619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217
三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217
北京江泰同心经济信息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4.0339
北京江泰兄弟经济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3.0987
北京江泰同德信息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1.0878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21693.93 6730.31 4286.64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58986.58 98440.38 60546.2
审计机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4年02月29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6405.89 1090.98 1018.97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51187.36 89539.14 61648.22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根据2023年4月25日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会《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报告》,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58,030,560.00元。截至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应付股利为36,402,906.57元,截至评估报告出具日,2022年度已宣告股利均已派发,对应货币资金和其他应付款已在账面作溢余资产和溢余负债考虑。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让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4.为保护转让方及标的企业商业秘密,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盖章签署的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于转让方处领取,联系人:杜女士,联系方式:15001300582)后,方可查阅在北交所备查的相关项目资料或开展尽职调查。
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化资本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473号4层433室)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 李强 成立日期 2006-01-26
注册资本(万元) 601708.111368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601708.111368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785192574H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5.7619%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7619%
持有股份数(万股) 1238.4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1238.4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33100MA0GBL5F38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日期 2024-03-15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挂牌转让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份的批复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1238.4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7619%)
转让底价 5583.33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1674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知晓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若重新挂牌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挂牌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4)本方已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及《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本方成为受让方后,若由于自身原因,致使工商变更无法完成的,本方同意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且本方应按照成交金额的30%赔偿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5)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6)本方知悉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674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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