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开封东光奥威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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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市十大街南段) | ||
法定代表人 | 康建军 | 成立日期 | 2013-03-14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211063824517X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汽车零部件、机械配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仓库租赁。(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需经许可或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或审批件核准的范围经营)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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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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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18.97 | -118.9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856.11 | 1177.49 | 678.61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6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60.55 | -60.5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824.97 | 1206.91 | 618.06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债权合计1135.860739万元。(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2、本项目转让底价为1581.264676万元,其中:开封东光奥威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部分的价格为557.85415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部分的价格为1023.410526万元。若产生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3、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本项目基础服务费及其他内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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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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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卫明街999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康建军 | 成立日期 | 1989-09-08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101124013380U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4910P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5-1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重新公开转让所属开封东光奥威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开封东光奥威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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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581.264676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316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2)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有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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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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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16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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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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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