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中诚新川(成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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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4层412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向军 | 成立日期 | 2017-09-30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5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0MA6BXRXD83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6人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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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40 | |||
成都智慧新川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30 | |||
成都智慧培育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3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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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48.13 | -59.84 | -59.3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87.76 | 762.08 | -374.32 | ||
审计机构 |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7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5.62 | -65.55 | -65.3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62.2 | 801.78 | -439.57 |
资产评估情况 (单位:万元) |
评估机构 | 深圳市世联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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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7-17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慧海会计师事务所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0-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52.23 | 53.23 | ||
负债总计 | 502.6 | 502.6 | ||
净资产 | -450.37 | -449.3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179.75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50万元。转让方认缴出资额为400万元,实缴出资额100万元。受让方受让本项目标的后,由受让方对未实缴部分承担补缴义务及责任。 2、提请意向受让方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3、本项目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转让方及其国家出资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5、其他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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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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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号21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孙兆仑 | 成立日期 | 2012-11-29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059299924X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000001000237368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7-24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股东决定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诚新川(成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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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发布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不得因转让后转让标的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进行追责或索赔。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否则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转让方及其国家出资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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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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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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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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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