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河北外运廊坊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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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47号) | ||
法定代表人 | 石悦 | 成立日期 | 1983-12-10 | |
注册资本 | 833.538595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833.538595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0001092630743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物资仓储,水陆空联运(代理),承办进出口货物的交接、报关、报验、拼装箱、拆箱、综合物流。粮、油筛选、加工。货物装卸;销售化工产品(化学危险品除外)、建筑材料、钢材、包装材料;仓库及房屋出租、普通货运;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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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运河北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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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2.48 | -85.98 | 27.1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13.42 | 205.73 | 207.69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2.4 | -88.75 | -94.1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13.51 | 199.89 | 113.62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持有的不动产土地性质为划拨,本次交易对上述不动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产生的影响及可能带来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处理及承担,与转让方无关。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出现不动产土地性质及规划用途等需变更的情况,由受让方与标的企业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并承担变更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本次交易若致使不动产及土地无法保留或无法满足受让方及标的企业使用要求的情况发生时,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处理,与转让方无关。 2.转让方将关于标的企业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提示意向受让方充分知悉注意。其中,“总体法律意见”第(二)条涉及的土地权属争议现已解决,标的企业已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总体法律意见”第(三)条涉及的转让方应付标的企业款项,转让方将于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以前支付给标的企业。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付标的企业款项,由本次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标的企业已计提的长期应付职工薪酬,为标的企业内退、离退休、遗属人员相关费用,标的企业须于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以前支付给转让方,由转让方支付以上人员相关费用。本次交易为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及其持有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本次交易在受让方认可并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全部内容及标的企业现状的基础上达成。 3.其他信息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需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如下材料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涉及);(3)盖章签署的保密承诺函(领取联系电话:15833998711);(4)查阅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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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外运河北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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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683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高全花 | 成立日期 | 1985-03-12 | |
注册资本(万元) | 2298.91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水上运输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000104324851L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5220B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10-1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挂牌转让河北外运廊坊有限公司100%股权有关事项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河北外运廊坊有限公司10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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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8049.221078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24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若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及相关方损失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分别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本次交易为现状交接,本方认可并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全部内容及标的企业现状、认可并接受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所披露的全部事项。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4)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已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以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承担;(5)本方了解并接受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河北外运廊坊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全部内容,同意按照上述职工安置方案内容实施执行;(6)本方同意在办理标的企业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同时,变更标的企业公司名称,变更后的新标的企业公司名称不再包含“外运”字样;(7)本方同意办理完成标的企业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对标的企业所持有的土地证、房产证证载权利人的更名,更名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等)均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标的企业及本方承担并支付,与转让方无关。 5.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职工安置方案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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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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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4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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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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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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