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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白下区苜蓿园街道明湖山庄17幢3单元201室
 
 
项目编号 GR2019SH1000504 转让底价 403.2689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04-26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9-05-24
标的所在地区 江苏 南京市 资产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南京市白下区苜蓿园街道明湖山庄17幢3单元201室)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南京市白下区苜蓿园街道明湖山庄17幢3单元201室
地理位置 江苏
权属性质 国有房产
权证编号 宁房权证白初字第009184号/宁白国用(2001)字第12353号
规划用途 住宅(商品房)
目前用途 住宅
土地面积 53.0平方米
建筑面积 123.25平方米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房屋总层数:6层;所在层数:2层;房屋建筑物稳定,房屋物理状况一般
配套设施 交通便利,周边学校、医院、餐饮、超市等公共配套设施齐全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展示联系人信息 杨先生 13770761443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亿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标的资产现处于空置状态,且不存在承租方优先购买事项。
2、办理标的资产过户时,当地房产过户部门和/或税务部门如提出需根据其管理要求再次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资产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转、受让双方办理房产交付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出于安全责任考虑,该标的资产在办理房产交付交接手续之前,未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无权对房产进行保洁、装修等任何事项。
5、标的资产所在地南京市已实行相关限购政策,且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属限购政策管理范围,提醒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
6、本次转让的南京市白下区苜蓿园街道明湖山庄17幢3单元201室房产为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中的1套。
7、意向受让方如需看房请先来电预约。看房联系人:杨先生(转让方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13770761443/025-57424709
8、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本次评估价格不含增值税。
2、本次评估未考虑单套销售涉及产权办理所需的相关费用。
3、本评估结论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亦未考虑所欠付的税款,以及如果资产出售,则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做出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4、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毓秀路85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产权交易机构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支付保证金 1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标的资产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处置标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物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若标的资产产权过户涉及中介服务,全部中介费(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公司的手续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6.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以及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和相关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风险。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限购及税收政策等),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本次转让为按现状转让及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房产及土地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标的资产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牵头办理(受让方需自行决定是否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转让方协助配合。为办理过户登记需要: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标的资产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按照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签署《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交接。

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同意按照标的资产及标的资产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资产。(3)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4)同意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5)同意标的资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6)同意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标的资产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7)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标的资产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牵头办理(受让方需自行决定是否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转让方协助配合,且受让方即为相应权属证书变更登记后载明的权利人,否则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8)受让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一次性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

10.本项目无论协议或者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缴纳交易手续费。上海联交所交易手续费支付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前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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