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天津兴船重机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及8389.33万元债权 | 项目编号 | G32019BJ10006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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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8389.3301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7-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08-05 |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 | 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天津兴船重机装备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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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天津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香山路18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铁壁 | 成立日期 | 1982-12-14 | |
注册资本 | 322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322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103100151C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船舶修理业;海洋工程的各种钢结构制造、安装、维修及相关陆上技术服务;建筑结构、钢架及桥梁机械、港口机械、运输机械设备、起重设备、矿山冶金设备、电力设备的加工制造、成套开发、安装及相关技术服务;劳务服务(不含职业介绍及境外劳务派遣);厂房租赁;自营和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压力容器制造(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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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9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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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726.61 | -330.78 | -494.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557.3 | 17809.09 | -5251.79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0年05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35.37 | -275.54 | -122.9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110.7 | 16470 | -5359.3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项目对应挂牌价格为人民币8389.3301万元,其中:天津兴船重机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0.0001万元;截至2020年5月31日,转让方持有标的公司8389.33万元债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8389.33万元(其中债权本金为7697.24万元,债权利息为692.09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则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股权价格的溢价。2、上述债权本金7697.24万元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受让方支付剩余交易价款之日止,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受让方在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同时另行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利息按照年利率4.35%标准计算。3、根据评估报告第十一条“特别事项说明”(四)天津兴船重机装备有限公司申报的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津(2018)开发区不动产权第1004356号”,宗地性质为工业用地。4、房产中门卫房、变配电室、防雨罩棚与规划设计有出入,属于违章建筑。经转让方与当地规划部门口头咨询,后期或可调整规划。本项目转让完成后,上述三项建筑物的违建问题与转让方无关。5、其它事项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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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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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黄河道2999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王孝海 | 成立日期 | 2000-03-06 | |
注册资本(万元) | 129463.3309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129463.3309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718276508W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MA1FL70B67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9-08-2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转让天津兴船重机装备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天津兴船重机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及8389.33万元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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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8389.330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250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返还。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支付北京产权交易所及相关交易服务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动态报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3)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的,或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4)最终受让方未在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债权本金7697.24万元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支付剩余交易价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瑕疵为由放弃受让,或涉及本项目“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中第3的任一情形时,均视为意向受让方自愿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且同意转让方扣除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2)同意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扣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转让方对标的公司持有的债权本金7697.24万元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本方支付剩余交易价款之日止,期间产生的利息由本方在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同时另行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利息按照年利率4.35%标准计算。(4)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本方已阅读并认可标的资产挂牌公告信息及公告附件中所公示的《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方案》(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动态报价承诺函》)等文件内容,无任何异议。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规定时间内按公示文本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债权转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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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据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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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5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本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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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1)自由报价期为22个工作日 (2)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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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