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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兰州鸿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项目编号 G32023BJ1000182
转让底价 1546.27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04-25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3-05-24
所在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兰州鸿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周进玉 成立日期 2000-07-05
注册资本 71.998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71.998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6201002244446394
经营规模 微型
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以上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甘肃隆盛邮政实业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 -159.51837 -159.51837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335.8074 1542.7418 -206.9344
审计机构  
2023年02月28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 -7.8719 -7.8719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331.8136 1546.62 -214.8063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本项目已于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4月18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预披露(项目编号:G32022BJ1000122-0)。2、因标的企业未进行2022年年度审计,各项财务数据以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为准。3、标的企业拥有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11号土地使用权一处,面积16021.80㎡(兰国用(99)字第C00838号),土地性质划拨,土地用途为住宅和工业用地,现实际所有面积9804㎡。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为兰州鸿信印刷厂,土地所有权证在土地面积屡次变更和兰州鸿信印刷厂全民所有制改制后,均未办理新的土地所有权证。受让方受让标的公司股权后,若对该地块进行权属变更,办理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中实际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结果和价格。4、意向受让方须充分了解土地实际情况,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土地划拨性质、土地规划、土地无法开发或建设等任何理由,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次交易若遇划拨土地转让审批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事宜,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5、意向受让方须充分了解标的企业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劳动纠纷等),成交后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由受让方负责解决。6、标的企业原股东将代标的企业偿还截至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日的相关债务。7、标的企业对其土地使用权于2008年申请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2009年完成了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勘察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中由于建设用地属于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需对建设用地进行滑坡治理。2009年8月完成了滑坡治理工程勘察与施工图设计评审《关于印发兰州鸿信印刷厂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滑坡治理工程勘察与施工图审计评审意见的通知》(兰国土资环[2009]26号)。兰州鸿信印刷厂自筹资金于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完成了滑坡治理工程,并于2011年7月完成了《兰州鸿信印刷厂经济适用房滑坡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8、2011年2月兰州鸿信印刷厂经济适用房申报初步设计审批时,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兰州鸿信印刷厂经济适用住宅楼项目初步审计审批的意见》(甘建函[2011]18号)答复:兰州鸿信印刷厂经济适用住宅楼该项目所处地理位置特殊,建设场地位于皋兰山滑坡前缘,皋兰山H1、H3滑坡体对其存在严重威胁,为不适宜建设地区。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对该评估报告的备案意见也指出,评估范围中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面积0.895K㎡,占总面积的83%,治理难度较大,建设场地适宜性差。同时,该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确定建设场地为抗震危险地段。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抗震危险地段内不得建设住宅建筑,因此该项目不具备建设条件。同时,兰州市规划局对在明确有地质灾害隐患存在且未经有效治理的区域,曾发放过建筑项目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将进行自行纠正。9、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甘肃隆盛邮政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25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 李荣 成立日期 1999-03-25
注册资本(万元) 5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批发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6200007103743732 经营规模 小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财政部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00001924-6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1-08-11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股权清理整合方案的批复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兰州鸿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转让底价 1546.27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460万元支付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信息发布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该当事人已支付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参加竞价程序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5)虽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但未按该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赔偿、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事项),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本方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本方承诺若成为受让方,将配合转让方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工商变更手续);(4)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 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若本方出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款行为时,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保证金。6、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北京产权交易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46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
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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