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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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11号华润大厦A座5楼 | ||
法定代表人 | 胡传昶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04-09-23 | ||
注册资本 | 2,690.9029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美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7668604182 | ||
经营范围 | 从事高新区Y2-12地块(南临望江西路,东至人工湖路,北侧和西侧临近蜀山森林公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有房屋租赁;汽车租赁;场地租赁;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管理;溜冰场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酒店经营;体育场馆经营;工艺美术品、化学原料及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数码电子产品、健身器材、母婴儿童用品、花卉、保健用品、钟表眼镜、香水化妆品、服装鞋帽(含产品展示)、日用杂品、针纺织品、皮革制品、金银制品、珠宝首饰、通讯设备(除国家专控产品)、五金家电、家具、建筑装饰材料的零售、批发及进出口;鞋包修理、服装修改;教育咨询;打印、复印;酒、饮料、散装、预包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餐饮服务(具体按卫生许可证及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和场所经营);停车服务;翻译服务;婚庆礼仪服务;会议会展服务;茶座服务;保健、按摩服务;洗衣服务;宾馆、住宿、商务中心、棋牌、公共浴室、游泳池、餐饮配送(除快递);美发、美容(不含医学美容);票务代理;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义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或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职工人数 | 298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超智资源有限公司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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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61,719.140000 | ||||||||||||
利润总额 | 14,190.570000 | 净利润 | 10,682.300000 | ||||||||||||
资产总计 | 283,391.030000 | 负债总计 | 204,446.800000 | ||||||||||||
所有者权益 | 78,944.230000 | 审计机构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9-30 | 营业收入 | 48,391.750653 | ||||||||||||
利润总额 | 17,235.865833 | 净利润 | 14,037.772636 | ||||||||||||
资产总计 | 232,958.855842 | 负债总计 | 207,486.676715 | ||||||||||||
所有者权益 | 25,472.179127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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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1-28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安徽申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229,309.040000 | 544,956.380000 | |||||||||||||
负债总计 | 206,379.170000 | 195,519.520000 | |||||||||||||
净资产 | 22,929.870000 | 349,436.86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49,436.860000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决定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向联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标的企业处领取)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联交所的备查文件。 2、标的企业已签署《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于标的企业处领取),委托运营管理服务机构提供物业资产运营服务。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公示附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超智资源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37/F,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26 HARBOUR ROAD, WANCHAI HONG KONG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以实际到账为准),递交交易保证金105,000.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①在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④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转、受双方及产权交易标的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提出申请且提供办理涉外交易结算所需全部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为现状转让,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一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等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按本次标的股权转让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还需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6.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转让方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相关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转让方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如下事项做出书面承诺: (1)本方接受并同意标的企业以现状进行交付; (2)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完成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如本方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转让标的重新披露,本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3)本方知悉并接受、认可标的企业已签署的《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全部内容,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已签署的《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不直接、间接或变相影响上述已签署的协议中委托人的委托意愿,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履行期不参与标的企业物业资产运营; (4)本方同意,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不解除标的企业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配合标的企业继续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5,0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附件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特别事项说明.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