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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速债转股? 时间: 2016-07-19 15:07:20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意见终于出台,我国投融资体制将迎来重大变革。

7月18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于今年3月在中央深改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此次公布的时点也颇为讨巧,上半年经济数据刚刚发布,占固定资产投资超60%的民间投资增速还在进一步下滑,有企稳迹象的宏观经济因此蒙上了一层阴影。

《意见》可概括为放松对企业投资的管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政府投资决策等,亮点颇多。如在一定领域、区域内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

有市场人士指出,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试点,可能意味着“债转股”试点的推开。

发改委投资所投资体制政策研究室主任吴亚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跟“债转股”关系不大,主要是要开展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持股的试点,通过投贷联动,能提高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吴亚平还指出,在一定区域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是政策的一大亮点。在保证政府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通过试点旨在尽可能减少政府前置审批,放松对企业投资的管制。此次意见的出台,有短期缓冲投资下行的用意,但更多是从长远改革、规范投融资管理体制的角度出发。

放权力度加大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今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系列文件,其中就包括上述《意见》。

吴亚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次改革意见会带来投融资体制上的很大变化,相比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投资体制改革而言,放权力度进一步加大。

《意见》确定了“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的原则,确立了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仅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意见》还提出,要“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改革意见修改过程中,曾用到“政府不再管理”的字眼,即在部分领域、部分地区探索取消政府前置审批,政府只是进行后续有效监管,最大限度地给予企业投资自主权。

吴亚平表示,所谓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就是政府公布具体技术、准入、环保等标准,以及相关产业规划,企业承诺遵循既定规划和政策,政府不再进行前置审批。但政府会加强监管,如果企业违背了最初的承诺,可能面临重罚。

《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建立“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厘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健全问责)。

政府原则上不涉足经营性领域

为避免政府与民争利,《意见》对政府投资领域进行了限定。

《意见》指出,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但随后又指出,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政府设立的一些产业基金,是否面临调整呢?

吴亚平表示,政府设立的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基金等,这些领域属于准经营领域,存在一定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给予一定支持,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适量投资是合理的。

《意见》确实也提出,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至于一些政府投资效率较低,存在资金浪费的情况,《意见》指出要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具体而言,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重大项目还要求引入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方式,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等。

债转股提速?

为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意见》中提到了要开展多项创新融资试点,包括发展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试点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推进资产证券化、放宽企业海外融资等。

如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有市场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债转股”将进一步推开。

由于产能过剩、企业效益下降,不少国企深陷债务泥潭,依靠借新还旧,债务规模越滚越大、难以持续。今年以来,多家国企已发生债券违约事件,债务风险有上升趋势。“债转股”为市场高度关注,以期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债务率、推进“去杠杆”进程。

商业银行作为国企债务主要债权人,受制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债转股”试点的推开存在一定政策障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关于银行股权投资约束中提到: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6月份,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孙学工曾表示,债转股本身还在研究阶段,它只是整体降杠杆综合性的措施之一,并没有正式出台。这次债转股,一定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债转股对象将完全由市场主体自行选择、按市场真实价格进行债权转让等,将不同于1999年政策性债转股。

吴亚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商业银行开展债转股确实存在一定政策障碍,对商业银行持股企业股权有限制,现在一般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理,即银行将不良贷款剥离给资管公司,由资管公司来持股借债企业。

不过,上述《意见》可能跟债转股关系不大。吴亚平指出,这个试点主要针对金融机构持股科技型中小企业,方便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贷联动”。

“现在金融机构只能贷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风险较高,银行积极性不够。如果允许金融机构设立投资子公司,进行投贷联动,金融机构回报率有望提升,也能方便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他说。(文章来源:21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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