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推进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持续深化,很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历经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战略重组等阶段。企业、事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与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增值税及契税、与企业合并、分立、破产、产权转移及资金账簿相关的税收以及个人投资改制企业相关的税收等多个税项。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相继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等一系列税收政策文件。
2021年4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17号公告(以下简称《17号公告》),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相关的契税政策。
《17号公告》全文如下:
★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