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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 | 央企制度体系建设(三):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解读 时间: 2022-04-18 09:26:28
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好产权管理的基础性、枢纽性和战略性作用,2020年11月20日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了中央企业境外产权管理的总体原则和要求

1、境外实际控制企业被纳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范围。

2、中央企业要切实履行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主体责任,境外产权管理工作应专责专岗,应结合当地法律监管要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境外产权管理操作规范和流程细则,确保管理要求落实到位,提高针对性、有效性。

3、根据《通知》,中央企业要加大对境外产权管理监督检查力度,实现境外检查全覆盖,并且应采取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各类监督检查工作有机结合的方式;对于境外产权管理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或报告国资委。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每年对境外产权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产权主要分布区域、资产规模、经营业务、公司治理、上一年度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公司整体情况及规范情况、境外国有资产评估(估值)及流转情况、境外产权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对中央企业境外产权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具体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1、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的问题

对中央企业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的现象,国资委从严控增量和解决存量两个方面提出了要求。根据《通知》,中央企业要严控新增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确有必要新增的,统一由中央企业批准并报送国资委备案。对于个人代持的境外国有产权,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产权保护,并根据企业所在地法律和投资环境变化,及时调整规范。

2、特殊目的公司问题

对中央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管理方面,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对存续的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梳理,逐一论证其存续的必要性,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无实际经营、人员的休眠公司,以及经论证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要依法依规及时注销;对于部分虽无存续必要,但因种种原因暂无法及时注销的,也应制订明确处置计划,并在年度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报告中专项说明。

3、境外国有资产交易操作方面

境外国有产权(资产)转让及增资扩股:

《通知》要求,要强化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的决策及论证管理,境外国有产权(资产)对外转让、企业引入外部投资者增加资本要尽可能多方比选意向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方并竞价交易。

本企业内部重组整合涉及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的情况:

根据《通知》,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境外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流转的,可比照境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规,采用零对价、1元(或1单位相关货币)转让方式进行。

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中央企业控股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中央企业控股企业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境外国有产权,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估值)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价格。

注销已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人员的休眠公司,或境外企业与其全资子企业以及全资子企业之间进行合并,中央企业经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估值)。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方面:

根据《通知》,中央企业要加强境外资产评估管理,规范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条件允许的依法选用境内评估机构。

三、追究问责方面内容

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四、地方国企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方面

《通知》要求,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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