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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 | 央企制度体系建设(四):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解读 时间: 2022-04-18 09:32:45
 
2021年5月13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在法治央企建设媒体通气会上表示,“近年来的实践表明,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中央企业总体上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没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持续强化法治建设,全力做好规范管理、防控风险这篇大文章。“十四五”时期,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面临的风险挑战更加严峻复杂,这就意味着,中央企业需要把强法治、防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

2022年3月17日,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视频会议。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袁野出席会议并讲话,总会计师赵世堂主持会议。会议指出,“近年来,中央企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主线,持续完善内控体系,强化内控执行,加强监督评价,初步构建起符合出资人监管特色的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体系,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

作为中央企业内控体系建立健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强根固本作用,国务院国资委于去年底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国资发监督规〔2021〕103号),中央企业内控工作不断深入,内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实施以来,中央企业内部管控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部分中央企业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相继启动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近年来,为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夯实基础管理工作,2019年10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简称“101号文”),全面启动中央企业内控建设相关工作。

在此之后,国资委陆续出台《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44号)、《关于加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20〕17号)(简称“17号文”)、《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20〕307 号)、《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21〕299号),进一步推动和提升中央企业风险管理与内控能力,为中央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系列制度保障。

103号文是在17号文基础上的具化、调整和补充完善

在积累和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2021年12月13日,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国资发监督规〔2021〕103号)(简称“103号文”)。103号文是对17号文的具化、调整和补充完善,是各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内控体系、集团和出资人加强监督的工作基础,能够更好满足101号文提出的中央企业应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加强重点领域日常管控和跟踪检查、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等相关要求。

103号文明确了责任主体,界定清楚了“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规定了报告规则,强化了成果运用,严肃了工作纪律

103号文明确规定了应履行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企业主体和企业责任人,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明确了报送范围,对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企业的报送程序、国资委的工作内容以及相关后续成果运用安排作了明确规定,最后对不履行、不及时履行、履行或处置不到位的几种情形的惩戒手段作了规定。

亿朋投资根据103号文的具体内容,将其中的重点内容梳理如下,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一、需履行《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即各地方国资委履行出资职责的地方国企不属于103号文定义的企业范围之内。

二、所谓“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是指中央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但是,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维稳事件等相关风险报告工作不适用103号文的工作规则。中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即当被确定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

1、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

2、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3、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4、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5、受到国内外媒体报道,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

6、其他情形。

三、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发生后,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履行首报、续报和终报的报送流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由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国资委,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1、首报: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但是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以适当便捷的方式报告国资委。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状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向企业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情况,以及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情况。

2、续报: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发展趋势判断、风险应对处置方案、面临问题和困难及建议等情况。

3、终报: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处置或整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党委(党组)或董事会审议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结果、涉及的金额及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原因分析、问题整改情况等。涉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一并报告问责情况。

四、工作纪律方面,国务院国资委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印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还将依规追究责任:

1、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

2、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3、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4、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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