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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资发39号文与国资32号令等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制度“企业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等方面的对比 时间: 2022-06-15 16:29:57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简称“39号文”)一共九条;在上一篇中,亿朋投资已对39号文的后四条,即对比国资32号令有关国有资产公开挂牌信息披露方面的变化,进行了对比梳理。国务院国资委在此次印发的39号文的前五条中,分别修订补充了国有资产协议转让、内部无偿划转以及国资发行基础设施REITS方面的内容。在下文中,亿朋投资将继续分享,与大家一起学习。】
 

一、“39号文”对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形、交易主体性质、审批权限和协议转让定价进行了修订。
 
1、新增两类非公开协议转让适用情形
39号文第一条 国资32号令第三十条一
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亿朋解读:对比国资32号令,39号文新增了不同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两类适用情形,即:(1)情形一: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2)情形二: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2、强调不得失去重要行业、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并明确可放宽该类子企业内部重整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和审批权限的情形。
39号文第二条 国资32号令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
(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亿朋解读:当国家出资企业对子企业进行内部重组整合,并且该子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近期印发的39号文进一步明确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该类子企业的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此外,39号文规定三种特定情形下,放宽该类子企业内部重整的审批层级,不再报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而是经由该子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自行审核批准即可(其他情形仍需报批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同意)】
 
3、企业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可 “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的定价情形,由转受让双方须属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扩大到转受让双方须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但可不属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
39号文第四条 国资32号令第三十二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亿朋解读:对比国资32号令,39号文新增:当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企业产权时,不限制该转让方、受让方必须为或属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其非公开协议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二、“39号文”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适用无偿划转的情形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39号文第五条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第三条
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具体程序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办理。
 
【亿朋解读:国资32号令未提及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方面的内容;39号文新增了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者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划转产权的情形,可以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规定执行。除《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之外,其他现行有效的涉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还包括《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三、“39号文”填补了国资发行基础设施REITS规范性要求方面的空白。
 
根据39号文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应当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对后续运营管理责任和风险防范作出安排,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亿朋解读:国资32号令未涉及国资发行基础设施REITS方面的内容,此部分规范性要求为39号文新增加的内容。39号文明确了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的工作要求(即 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确定交易价格、明确运营管理责任、作好风险防范措施),并明确其中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需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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