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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七)《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解读 时间: 2022-07-26 15:13:38
导读

北京亿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是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会员单位,一直专注服务于国有企业的存量盘活、国企改革、对外投资等领域;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工作中,严格遵守国有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以专业的视角、精准的分析、精益求精的服务精神,助力并保障国有资产交易的合法合规,为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添砖加瓦。

为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制央企目标,进一步加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的推进力度,国资委早于2014年就印发了《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简称“95号文”),对境内企业的国有产权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境外企业的国有产权管理事项按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 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国有全资企业原股东增减资价格问题

根据95号文,经全体股东同意,国有全资企业原股东增资、减资的,可依据该企业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股权比例。

 

国有控股企业与全资子企业之间,国有

控股企业全资子企业之间进行的股权

转让价格问题

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

 

可实施股权无偿划转的情形和程序要求

根据95号文,国有全资企业之间、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具体程序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办理。

但是提请各位读者注意,在今年六月份国资委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后,可实施无偿划转的情形有了进一步的拓展,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重整,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后,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或间接全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子企业之间,也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该部分内容我们已在亿朋挚友会公众号文章中进行过细致的分析解读,此处不再赘述,欢迎大家翻看亿朋投资的历史文章了解。

 

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涉及上市公司时的

相关要求

1

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以及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表》或《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2

中央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中央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所持企业产权,与该中央企业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由中央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批准或者出具意见,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3

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该国有股东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重组后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按照《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 号)等相关规定报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其证券账户标注“SS”标识。

 

地市级以下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

审批权限问题

省级国资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将地市级以下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放相关审批权限的,省级国资委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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