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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八)《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解读 时间: 2022-08-18 15:07:34
导读

2022年6月初,国资委网站公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 第32号)(简称“32号令”)进行了部分调整补充。32号令作为我国国资监管领域一部重量级部门规章,开创性规则多、影响深远、涉及面广。亿朋投资在下文对32号令部分重点内容进行梳理回顾,与各位朋友一起温故知新。

 

01

释明了国有企业的定义,明确界定

了被监管企业的范围

(一)在32号令之前,我国未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概念和认定标准,造成实务工作中一部分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是否应当接受国资监管问题上存在争议。32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界定标准,即:

1

国有企业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

国有控股企业包括:①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②国有企业、本条①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3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如上所述,32号令从持股比例及实际控制权两个定量和定性标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主体属性进行了明确,引入了现代公司治理规范中的“实际控制人”概念,体现了国资监管对形式与实质的兼顾。

 

(二)此处需特别提示大家的是,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国有企业转让所持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是否需要进场公开进行,企业应根据其内部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02

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

转让交易行为应在依法

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根据32号令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以下三类,这些交易都需要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这三类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

1

企业产权转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2

企业增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3

企业资产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03

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资

重要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1、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32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对第十四条的理解,应区分清楚资格条件和一般性条件。根据实务操作经验,对受让方设置的一般性条件一般包括:①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③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此之外,设置的具有明显定量限制(例如对受让方的资产规模等提出具体要求)、行业限制的条件都需要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2、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对标的企业期间损益的安排

根据32号令第二十三条:“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或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为产权转让交易的过渡期,按照32号令本条款的要求,标的企业在过渡期内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承担。交易双方不得以标的企业过渡期损益变更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实务操作中,转让方可在资产评估报告基础上,根据标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综合考虑挂牌底价,但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评估值。

 
3、国有企业增资项目的投资人资格

32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核”。

相较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易,国有企业增资更为复杂,很多情况下企业并非仅引入一家投资者,也往往并不适用国有企业产权项目“价高者得”的交易规则。尽管32号令对国有企业增资项目中投资方资格条件方面的要求规定的不是特别清晰,但根据亿朋投资多年的实务操作经验,有别于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在国有企业增资交易中,融资方可合理设置投资方资格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可包括主体资格、资产规模、运营能力等内容,但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实际上,对于同时引入不同类型投资者的融资方来说,企业一般会针对财务投资人和战略投资人分别设计资格条件。

 
4、国有企业增资项目的投资人遴选

32号令第四十二条:“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第四十二条明确了融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或组合方式开展投资方遴选工作。融资方在正式挂牌增资时,应披露其遴选方式和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5、企业增资与产权转让同步进行如何操作的问题

2016年32号令出台时,32号令并未阐释清楚企业增资与产权转让同步进行该如何操作的问题,实务工作中也因此有一些争议。但是在2019年《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印发以后,国资委明确了企业增资与产权转让同步进行的操作要求,即“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继续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如增资过程中国有股东拟同步转让其所持有的少部分企业产权,统一按照增资流程操作,产权转让价格应与增资价格保持一致”。

 

四、提请大家注意的是,今年刚刚实施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对32号令中企业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及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披露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很多补充和调整,欢迎各位朋友翻看我司发布的历史解读文章,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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