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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十)|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上) 时间: 2022-08-18 15:12:47
导读

在2022年2019年10月印发了《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为中央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转变运营机制提供了系统的操作指南。亿朋投资与大家一起回顾该《操作指引》的主要重点内容。

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企功能界定与分类,是当前深化国企改革的逻辑起点,是因企施策推进国企混改的基本前提。

1、积极稳妥推进商业一类国有企业混改,探索商业二类国有企业混改

2015年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其中商业类国企又划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商业一类是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商业二类是指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根据国资委于2018年9月份的问答回复,命脉行业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9个行业”,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

 

根据《操作指引》的要求,对于商业一类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应以资本为纽带按照市场规则,可以充分释放股权,国有资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但是,对于商业二类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则需要更加慎重,必须保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

2、有序推进具备条件的公益类国有企业混改

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例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方面的国企都属于公益类国企。

 

公益类国企由于其盈利能力、市场竞争性不强,具有公益和社会属性,故而不一定具备引入非公资本实施混改的条件。因此,能够实现经营并且能够在市场化条件下长期发展,且对公益性影响不大的,即“具备条件”的公益类国企,才能够实施混改,并且指引要求要“根据不同业务特点,有序推进”。

3、积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企业混改

2022年6月,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革〔2022〕245号),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进行了调整优化。中国宝武、国投、招商局集团、华润集团和中国建材等5家企业正式转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航空工业集团、国家电投、国家能源集团、国机集团、中铝集团、中国远洋海运、中粮集团、中国五矿、通用技术集团、中交集团、保利集团和中广核等12家企业继续深化试点。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这两类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操作指引》要求应积极推进这两类公司下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这样,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所持有的国有股权,就能够更加充分的发挥出产业聚焦、资本配置、股权进退、保值增值的应有功能。

混改基本原则:三因、三宜、三不

国务院2015年9月24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操作指引》明确要求各中央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坚持“三因、三宜、三不”原则,即要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的原则。

 

首先,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行政指令性安排,不能搞拉郎配,捆绑不成夫妻,强制难有恩爱;中央企业混改是一次市场化改革进程,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宜改则改、不宜改不强改,不要为混而混,必须实事求是。

 

其次,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之间存在差异,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混改方案,要根据行业性质、企业层级、业务特点、企业经营现状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量体裁衣”,合理设置国有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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