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聚焦民营经济面临的突出问题,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为民营企业发展吃下“定心丸”。其中,“科技创新”专章的设立格外引人瞩目,它明确提出了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和具体举措,在法律层面为民企科技创新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而产权市场在这一过程中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产权市场作为各类所有制企业高效配置资源的市场化平台,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产权市场通过优化产权流转、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等服务,正成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加速器。根据中国产权协会统计,民营企业在2022、2023年交易数量占交易总量的比重均已超过三分之一,民营企业已然成为产权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1。
《民营经济促进法》中诸多关于科技创新的条款,如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等,为产权市场在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面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强化平台枢纽功能 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民营经济促进法》指出,要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产权市场的一大重要功能即是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首先,产权市场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平台,汇聚了大量的科技成果信息和企业需求信息,有效打破了信息壁垒,促进了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的精准对接。另一方面,产权市场依托规范的交易流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专业的评估服务以及第三方经纪机构,能够有效降低技术产权交易的风险和成本,提高交易的成功率。目前,产权市场通过开展知识(技术)产权转让、许可、技术合同登记的交易服务,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的有序流转,助力更多民营企业的科技成果能够走出实验室,进入实际生产应用环节。
北京、上海等地知识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运营交易服务平台”。其中,中国技术交易所运营的全国性技术交易网络平台“技E网”,为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提供全流程综合服务,助力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多元化知识产权融资模式 解决民营企业资金瓶颈
长期以来,资金瓶颈一直是制约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型民营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由于民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固定资产有限,在传统融资模式下,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相关数据显示,在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中,约有40%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知识产权融资、助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除了传统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外,产权市场探索推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X+认股权等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助力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方式。例如,重庆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针对中科光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需求,创新推出“专利价值+信用价值”混合质押融资方案。以中科光智的核心专利为质押物,结合企业信用评估,成功为其融资500万元,解决了企业新厂房装修扩产、技术研发攻关、高端人才引进等面临的资金难题。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将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通过结构化设计,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融资方式。其交易结构与资产证券化大致相同,参与主体包括原始权益人、投资者、SPV2发行人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发起人作为原始权益人,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将依托于知识产权的基础资产出售给SPV。SPV获得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同时以其预期的现金流收入作为基础发行证券。投资者通过认购SPV发行的证券,享受基础资产预期现金流入带来的收益,间接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融资规模大、期限长、流动性强等优势,能为企业提供大规模、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X+认股权”是一种允许企业或相关方授予外部机构在未来某一时期认购一定数量或金额的企业股权(或股份)选择权的创新金融工具。例如“银行+认股权”,即当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时,银行除提供资金外,还获得企业授予的认股权。对企业而言,既获得当下发展所需资金,又未过度稀释股权,缓解融资难题。对银行而言,若企业未来发展良好,银行可行使认股权,分享企业成长红利,实现债权与股权收益的结合,也降低了单纯信贷业务的风险。
打造产业协同生态圈 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
近年来,产权市场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抓手,推动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深化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分工协作、拓展增长空间,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形成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同时,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版的设立,通过搭建专业化资本对接平台,为国有资本、社会资本与民营企业架起高效沟通桥梁,不仅在优化资源配置、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还可通过引入国有资本主导的产业基金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产业链补链强链工程,帮助民企快速切入核心产业链,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和发展。
长期以来,企业民营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隐形壁垒客观存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破除民营企业参与重大国家战略机制壁垒,激活创新动能提供了根本性法律保障。产权市场应依据这一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整合优势,推动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之间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让技术、人才、设备等科技创新资源能够按照市场规律,更加合理地向民营企业流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在合作模式上,灵活运用已有的股权合作、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融资等服务模式,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共建研发实体等方式,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与民营企业的深度融合。
《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民营经济科技创新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而产权市场则以市场化手段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赋能增效”。二者形成“制度保障+市场驱动”的双重引擎——法律打破制度壁垒,释放创新活力;产权市场整合要素资源,加速价值实现。未来,产权市场需进一步发挥的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加大对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支持力度,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创新动能。
2.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称为“特殊目的载体”或“特殊目的机构/公司”,是一种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法律实体。SPV的主要功能是在金融交易中实现风险隔离和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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