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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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交易是否可采用非货币方式结算的咨询 时间: 2023-02-03 10:49:39
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1、请问,国有资产交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可否不以货币进行结算,而采用经过评估后的非货币资产进行结算和支付?

 

2、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通过场外交易并且已经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方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的,是否可以采用经过评估后的非货币资产进行结算?

 

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产权转让项目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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