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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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全资公司原股东不同比例增资是否需要评估事宜 时间: 2023-02-03 10:50:43
问:现有一家国有全资公司C,其股东为两个国有股东A和B,分别持股50%,其中,A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为国有独资公司。现在,A决定对C进行增资,而B放弃对C同步增资此类情形下,是否可以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 (四) 项“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规定豁免评估而只进行审计作为增资定价依据?另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中的“投资方”是否包括原股东?

 

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企业的”,是指被增资的企业和投资方都是国有独(全)资企业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各股东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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